关于宏磊股份(002647)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宏磊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我们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一旦具备起诉条件,我们将及时通知投资者,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征集条件

 

   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4月26日间买入宏磊股份且在2013年4月26日仍持有宏磊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8日,宏磊股份(002647)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磊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