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罗丽娟在经历了一轮调控后,许多房企开始遭遇“寒冬”。宝安地产(000040.SZ)亦不例外,公司净利润增长率由2011年的45.49%降至2012年的2.04%,除了遭遇业绩增长低迷外,这家1994年完成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在最近九年内被责令整改四次,1994年的招股说明书更涉嫌存在重大虚假,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这家老字号的上市公司将极有可能迎来大规模的股东集体维权潮。

     代持股疑云尘埃落定,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30日晚,宝安地产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及信披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资料显示,这已经是宝安地产自2004年以来,第4次被责令整改。

      早在2004年,宝安地产前身鸿基公司就因为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2007年,监管部门在对鸿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认为鸿基公司的董事会权力受到侵蚀,总裁办甚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因此又一次对其下达整改通知;2008年10月,监管部门对鸿基公司参股福建东南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等事项的核查,并于2009年2月18日,再次对其下达责令整改的通知。

     具体到本次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鸿基公司在1993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代持股”行为,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由此,证监会决定:对宝安地产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另对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副总裁罗伟光,副总裁罗竣,及财务总监、副总裁余毓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鸿基公司董事邱圣凯、高文清、颜金辉、庄伟鑫、吕改秋、周可添、陈凤娇、何祥增、魏达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至此,曾引起坊间诸多猜想的代持股疑云,终于被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揭开了最后的面纱。

   波澜再起:证监会处罚“揪出”虚假招股说明书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1993年11月,鸿基公司(宝安地产原名)与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进)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股,新鸿进付清了股票转让款。后新鸿进因故退回上述股票,鸿基公司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

     1994年9月,鸿基公司(宝安地产原名)与新鸿进及深圳市业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鸿基公司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鸿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鸿基公司,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宝安地产至少在1993年11月之前已持有了市值不菲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但在1994年宝安地产自己上市时,其优质巨额证券资产却在招股书明书中难觅踪迹。

    “宝安地产招股说明书发布于1994年2月18日,在该招股说明书中,该公司对其持有的巨额证券资产只字未提,1994年8月8日该公司完成上市,同年9月份即着手策划虚假的代持股,隐瞒和急于剥离优质资产的心态可见一斑”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分析说。

     王智斌认为,尽管宝安地产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发布至今已将近19年,但这个年代久远的案例仍然非常具有警示意义,“将优质资产隐藏或剥离后再融资,这样的运作手法在今天的资本市场仍不陌生,今天的证券市场和19年前并没有本质区别”,王智斌说,“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可索赔时间创记录,预计将引发诉讼潮

     除了一次次的被罚外,2010年其年报就因“代持股”问题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意见中提及,已经有足够证据表明,代持事件所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行为,是由于舞弊所致。

      宝安地产的代持股风波给宝安地产的股民带来不小损失,宝安地产股民张女士向记者表示,她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据了解,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民事诉讼的条件已具备,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宝安地产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都可以提起索赔,“事件跨度长达19年,这是一个创记录的事件,所以极有可能涉及大量的诉讼”王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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