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易主”后陷困境 新老实控人“两败俱伤”
摘要:在业内人士看来,以转让控制权方式实现易主的上市公司,即使易主成功了,也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必须要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规范来经营。
本报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上市公司“易主”,意味着新资本的进入和老实控人的成功退出,然而近日却出现了“易主”后新、老实控人“两败俱伤”情形。
近日,法院发布了对科融环境(原名“燃控科技”300152.SZ)原董事长(原实控人之一)贾红生等4人的一审判决结果,4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原董事长贾红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在同日,科融环境发布《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且新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如今还处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
科融环境于2016年易主,随后爆发新、旧管理层的交接风波,且新旧管理层因8600万元激励款项、贾红生和科融环境新控股股东因股权转让纠纷而对簿公堂。
在业内人士看来,以转让控制权方式实现易主的上市公司,即使易主成功了,也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必须要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规范来经营。
原四高管一审被判刑
科融环境原董事长贾红生如今“身陷囹圄”。
3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包括时任燃控科技董事长的贾红生、时任总经理的华立新、副董事长裴万柱、时任财务总监的彭育蓉,身为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前,贾红生与华立新、裴万柱利用职务之便,商议以借款的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账上支出350万元用于私发年终半薪和奖金,采用从他人处虚开票据的方式做平账处理,并商定了参与私分的人员范围和金额。随后,华立新安排彭育蓉以其个人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借款,并使用虚开的票据进行平账,彭育蓉表示同意。
2014年1月28日,经贾红生同意,华立新、裴万柱签字,彭育蓉以个人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借款350万元汇入其交通银行账户,后又将350万元分别汇入贾红生、华立新、裴万柱、彭育蓉以及李某、唐某、吴某(以上3人均另案处理)的账户中。在将350万非法占有后,彭育蓉使用虚开的票据陆续将套取的350万元账目进行平账处理。
为此,法院判决贾红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华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彭育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裴万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此外,该案违法所得120.5万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即现在的“科融环境”)。
“从判决书上看,被告人要求他人虚开了发票,不一定都是专票,并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比如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主观目的一般是要求通过虚开牟利,收取手续费等,但是本案就不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认为,这个案件他们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侵占自己公司的财产,是手段之一,是通过以虚开发票平账的方式侵吞单位资金,因此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而接近科融环境原高管团队的人士则向媒体表示,贾红生已经向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控股股东陷困境
记者注意到,在该裁判文书上网的同一天,科融环境公布了现控股股东股份全部处于冻结状态的公告。
3月9日,科融环境发布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徐州丰利”)目前持有科融环境210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0%。其中,湖北省高院冻结股数为1161.67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55.24%;湖北省高院轮侯冻结131.54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0.6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侯冻结数均为2102.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00%。
此外,目前徐州丰利还因为涉嫌信披违规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科融环境实控人毛凤丽则因涉嫌违反证券法遭到立案调查。
而在今年2月1日晚间,科融环境公告称,徐州丰利持有的科融环境96.5%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且这些质押的股票已经全部跌破平仓线。然而由于立案调查以及股权被冻结,徐州丰利股份并未被强平。
不过江苏一位资深券商人士告诉记者,股东质押的股份被冻结而无法强平时,质权人会要求该股东补充现金、增加质押等,否则将会产生罚息,甚至违约金,但由于股价可能继续下跌产生更大损失,风险主要还是由质权人承担。
而科融环境3月15日的收盘价为4.53元/股,低于徐州丰利2月1日的全天最低价(4.91元/股)。
那么现在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已经渡过平仓危机了吗?
3月14日,《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致电科融环境,但一直无法接通。
除此之外,因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还面临着众多投资者的索赔。
“目前已经有200多位科融环境投资者进行过咨询,具体金额尚未统计,2017年11月30日前持有科融环境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上述索赔条件有可能会根据证监会日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进行调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待证监会处罚落地后,我们会启动诉讼程序,初步索赔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如果正式处罚涉及到上市公司或者中介机构,也将考虑追加相关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