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600601,股吧)(600601)虚假陈述索赔案在“3·15”前夕密集开庭。庭审中,方正科技认可以立案调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但认为股价下跌的原因是公司基本面恶化。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方正科技以一个过错要求豁免另一个过错,这种逻辑实难成立。

  揭露日和投资者达成一致

  大众证券报记者通过查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 “上海一中院”)网站发现,该院从3月7日-3月15日都有安排开庭审理方正科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有时一天还分上午、下午两场分别审理。

  方正科技案是“方正系”旗下四公司最晚开庭的一家,与其他证券索赔案件不同的是,该案出现两家法院同时审理一个相同被告的情况。

  方正科技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同,产生了法院管辖地争议,在上海高院做出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管辖决定前,已经有一部分被裁定到上海一中院审理。两家法院最终做出的裁决是否会有差异,是否会有裁判尺度上的不同,还将拭目以待。

  由于有两家法院同时管辖,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据投资者方面代理律师之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他提出的揭露日得到了方正科技方面的认可。也就是在2005年3月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年11月1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获赔几率大。大众维权易栏目将继续征集符合条件者参与索赔,报名可将姓名、联系方式发至邮箱dzzqwqe@126.com,有疑问可咨询025-84686896。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最终索赔时间段以法院判决为准,即使后面揭露日有调整,只要您的交易符合认定标准,律师也会及时调整。

  基本面恶化成拒赔借口

  庭审中,方正科技方面当庭突击提交了22份证据,包括上市公司公告、新闻报道、部分交易数据统计以及一份来自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之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鉴证报告》。

  方正科技方面认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具备重大性、不会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以及公司基本面恶化造成的,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方正科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王智斌提出三点意见:一、方正科技的抗辩意见很难成立。股票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取决于该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稳健经营的能力,对外销售的规模,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自2004年至2015年,11年时间里,方正科技隐瞒了巨额的关联交易,误导投资者将其“内部”交易行为判断为市场销售行为,使投资者对其经营能力产生误判,这种误导是客观存在的。

  二、方正科技将投资者损失归咎于系统风险也是不成立的,自揭露日至基准日,方正科技下跌幅度超过同期上证综指的两倍还多,方正科技将其股价下跌归咎于大盘,与客观事实不符。公司提供的鉴证报告,列出了数学模型,意图证明投资者损失中有80%多是系统风险造成的,但是这种人为设定参数的“数学游戏”并不能否认基本事实。

  三、方正科技提出的其基本面恶化会导致股价下跌的意见,我们认为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不善本就是管理层的责任,现在该公司反而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其基于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以一个过错要求豁免另一个过错,这种逻辑实难成立。

  记者 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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