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被判赔偿股民50%损失
今年9月28日,投资者诉安泰集团(600408)虚假陈述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近日一审判决出炉,法院认为安泰集团股价下跌是由虚假陈述和系统风险共同所致,判决公司赔股民一半损失。
公司提和解方案被拒绝
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团披露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证监会认定,截至2014年6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
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昨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28日安泰集团一审开庭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本报介绍,”安泰集团代理人曾多次提出和解意向,安泰集团方面愿意按照29%的比例赔偿投资者,这个比例太低了,我们的职责是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可能无缘无故接受这么低的和解方案。”
法院判公司赔股民一半损失
记者了解到,本次一审判决认定,安泰集团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该情况未按临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的要求及时披露,违法《证券法》,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安泰集团股价下跌,是由其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共同作用所致,被告应对原告损失的50%进行赔偿。
股民方某在2015年4月22日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00股,单价5.6元/股,在2016年10月27日卖出103500股,卖出单价3.17元/股,其余100股长期持有。一审认定方某损失合计251663元,法院酌情扣除50%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安泰集团按照损失的50%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126331.5元。根据第一批胜诉判决,方某本次一审获赔12.6万元。
“首案胜诉极大地鼓舞了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积极指引后续投资者起诉索赔。根据司法实践,股民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并2015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长期持股且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差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