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泰(600408)投资者索赔案又增加了一批一审判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他近期又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11位投资者的判决书,判决 *ST安泰向投资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安泰集团针对投资者索赔的二审上诉尚未有结果,而一审法院则继续表达了维持原判的态度。

又添一批胜诉者

“我们又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11位投资者的判决书。本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ST安泰向投资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智斌告诉记者。投资者向 *ST安泰索赔的行动继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山西证监局于2016年4月20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14年6月30日,*ST安泰被关联方新泰钢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ST安泰被关联方新泰钢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但在*ST安泰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已违反《证券法》。行政处罚下达之后,那些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且在2015年4月2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二审或难转向

值得注意的是,本批11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书具备风向标的意义。对于一审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投资者的判决,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6月5日,*ST安泰投资者索赔案的二审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如今尚未有结果。但在二审尚未宣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继续维持原判的举措值得琢磨。

在二审的开庭过程中,公司主要提出三项意见:第一,考虑到*ST安泰下跌过程中大盘也在下跌,*ST安泰应该负责赔偿最多只是四分之一;第二,导致*ST安泰投资者亏损的不仅仅是公司的信披违规行为,还包括了公司经营不善的因素,而经营不善不属于需要赔偿的范畴;第三,对于那些在公司被立案调查前和调查后均有买入行为的投资者,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从公司的申辩情况来看,公司而对于赔付行为本身并未有太大异议,只是对赔付比例与范围还存在争议。实际上,公司此前已经与部分投资者达成了和解,和解比例在三成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向 *ST安泰索赔的诉讼时效仅剩半年,还没有参加诉讼的投资者需及时搭乘“末班车”,以免错过最后的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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