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由于未披露关联关系,上海家化在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后,又遭5位股民索赔43万多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6月13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认为上海家化在2009年至2012年年报中未披露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表示上海家化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认定其构成“虚假陈述”。

主公告称,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已经离任的上海家化原董事长葛文耀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股民缘何提起诉讼,索赔依据是什么?记者今天采访到了五位股民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智斌。

记者:王律师你好。

王智斌:你好。

记者:我注意到股民提起索赔的诉讼是依据上海证监部门的一个处罚是吗?

王智斌:没错。证监会出具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为什么依据这个处罚决定书,股民就可以告上海家化?

王智斌:因为在200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索赔的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就规定,证监会负责相关行为定性的认定,证监会认定了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之后,投资者才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索赔诉讼。

记者:实际上,这里边后面还有一句话就是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您认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什么样的,这种损失是怎么造成的,是在什么期间造成损失的?

王智斌: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上海家化隐瞒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这样的话,因为证券市场的欺诈理论,证券的价格是所有外在信息的一个综合反映,因为上海家化隐瞒了相关的信息,这就必然会在股价上反映为股价存在虚高的状态,投资者是在股价虚高的时候买入股票,当这个信息被揭露之后,股价会向真实价格回归,这个虚高价格和真实价格之间的差价应该由上海家化进行赔偿。这是索赔的逻辑基础。

记者: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证监部门的宣传都提醒股民股票投资的风险,您认为这个过程中股民有没有过错?

王智斌:这种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价围绕真实价值中枢进行上下波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这些都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当然与上海家化没有关系,但是除了正常的市场风险之外,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也就是你骗人了,这样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市场风险的范围,这种损失是应当由上市公司进行赔偿的。

记者:可能买上海家化股票的股民不少,但是目前只有5位提起了诉讼,您怎么分析这个问题?

王智斌:我觉得主要是投资者散户维权意识的一个觉醒的问题,因为类似的诉讼从2003年开始到现在,胜诉的案例也很多,但是绝大部分投资者对于他诉讼索赔的权利还不特别清楚,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会说,股市是有风险的,这个投资损失还可以找上市公司进行索赔?好像觉得不太可行,所以观望的人数比较多。但是最近几年随着案子增多,也是有相当多的散户参与到索赔中来,比如“佛山照明”这个案件,到目前为止一共有2700多名散户参加了投资诉讼,上海家化虽然第一批是5个投资者,但我们相信后续还会有投资者加入到索赔中来。

上海家化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0年3月12日,揭露日为2013年11月21日,当天,该股跌幅为5.35%,而当日大盘只是微跌0.45%,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的影响可见一班。五位股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得看他们能否拿出有力的证据。不管结果如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股民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值得鼓励。

刘俊海: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对于侵害投资者知情权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勇出重拳,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在发现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以后,既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轻易跳楼,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这样的话就使得没有或者拒绝披露关联信息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的董事、监事、高管,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进而倒逼这些公司,和公司的高管慎独自立,见贤思齐,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


原文地址:http://news.163.com/15/0704/18/ATMTAN01000146BE.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上海家化(600315)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