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新中基(000972)索赔专题
受损投资者可启动索赔
南纺股份和莲花味精的连年财务造假行为“后继有人”了。近日被证监会下达行政罚单的新中基(000927)被曝出财务造假情节,相比前两家毫不逊色——6年时间里虚增净利润2.2亿元,几乎刷新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持续时间的记录。公司虽然只领到了40万元的罚单,但是有维权律师表示,投资者的索赔将让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变得不那么低廉。
6年虚增净利2.2亿罚款40万
2014年7月8日晚间,新中基发布公告称:“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号)。”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处罚书显示,新中基自2006年起至2011年连续六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中2006年虚增收入3.16亿元,虚增成本2.2亿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至2008年分别虚增收入2.68亿元、7,559.67万元;2007年至2011年分别虚增成本2.49亿元、1.04亿元、675.04万元、5,648.11万元、1,890.47万元;而2007年至2011年分别虚增利润1933.81万元、2805.84万元、675.04万元、5648.11万元、1890.47万元,分别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68.57%、25.43%、26.25%和1.64%。
其中,2006年时虚增的利润最大,达到9085.55万元,这直接让该公司当年的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0年虚增的利润也高达5648.11万元,占到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另外几年虚增的利润也都普遍达上千万元。
经统计,新中基在2006年至2011年六年合计虚增利润超2.2亿元。
事实上,早在2012年3月21日,新中基就发布公告称:“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新证监立通字20120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历时两年的调查,新中基及其相关高管涉嫌通过隐蔽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最终证监会对新中基警告并罚款40万元,对7位相关责任人员警告并罚款共计81万元。
律师指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面对证监会的最后认定和处罚,关注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可能会产生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事实上,新中基此次连续六年虚增利润2.2亿的行为,与此前同样被处罚的南纺股份、莲花味精几乎如出一辙。都是通过虚增利润扭亏为盈,甚至利用财务造假在退市制度面前蒙混过关。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公司的造假行为固然可恶,但是作为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审计机构却总是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到底是专业不及格还是职责不过关,值得深思。
《投资快报》记者查阅新中基2006年至2011年的年报得知,2006年至2010年,审计机构对新中基年报均出具了无保留事项标准审计意见。唯一的一次针对2011年新中基的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正是因为公司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
“证监会查证的情况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中转、过账,货物基本不动,交易只是仓单的转移。如果负责审计的会计师足够负责任,可以看出这其中的漏洞,例如,如此大金额的货物往来,会产生物流运输等费用,如果只是仓单的转移,未必会有此笔费用,这是明显的漏洞;空壳公司和上市公司有大笔生意往来,是重大客户,审计时如果能去这家空壳公司的办公地点看一眼,也能戳破这层造假的窗户纸。所以,担任新中基2006年至2011年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失职之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智斌律师认为。
股价最大跌幅曾达82.8%
上市公司疯狂造假背后,是损失惨重的投资者。
数据显示,新中基自2006年通过隐蔽出资设立空壳公司,公司股票不断攀升,到2007年至2010年利用非关联企业豪客贸易期间,新中基成交价曾一度高达24.48元,创下该股票在近几年来最高成交价。此后,新中基股价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和上涨,至其公告被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立案当日,即2012年3月21日,股价跌4.84%;而到2012年5月28日,仅短短两月,其股价最低每股3.22元。若按复权计算,在此期间,最大跌幅竟达82.8%。新中基的虚假信息披露影响了投资人对新中基财务报表的理解与判断,从而给股民带来不少的损失,新中基须依法赔偿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证券维权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鉴于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依据处罚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符合条件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谢良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2年3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新中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提起索赔,要求新中基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估计新中基受损股民不在少数,因此前已有大量股民维权胜诉案例,本案股民胜诉概率应该较高。”谢良表示。
股民对新中基的索赔报名比较踊跃,体现出股民投资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可贵精神。只有股民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最有意义的途径。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原文地址:http://stock.hexun.com/2014-07-16/166657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