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泸天化公告称,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被立案调查一事已调查完毕,在9月3日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证监会从立案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时不到3个月,效率高了很多,有利于投资者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信披违规被罚

  今年6月25日,泸天化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两个月后,即9月3日,泸天化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已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表示,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对泸天化的违法行为,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宁忠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董事彭传勇、时任副总经理肖建清、时任副总经理袁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此,证监会决定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邹仲平、宁忠培、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彭传勇、肖建清、袁忠给予警告。

  屡教不改股民可索赔

  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注意到,在泸天化信息披露违法期间,公司股价持续上涨,今年4月28日最高成交价为6.38元/股。信披违法事项披露后,今年6月27日最低价仅为3.9元。据了解,目前已有律师公开征集泸天化股民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维权。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王智斌律师说,“本次证监会从立案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时不到3个月,比起之前宝硕股份长达8年的调查期效率高了很多,这也有利于投资者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两年前即2012年8月31日,泸天化因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不规范,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其中,公司多家控股子公司在2011年度内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划出大额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定制款、预付原料款等,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王智斌律师表示,“该公司之前因信披违规被警示,如果公司能够重视前次警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就不会有本次虚假陈述事件,此前的违规成本过低、公司治理混乱是导致本次虚假陈述事件的重要原因,这不仅值得公司思考,也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继去年净亏损3.36亿元后,泸天化今年中报仍不理想,半年净亏损2.14亿元。

原文地址:http://stock.jrj.com.cn/2014/09/07084817962609.s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泸天化(000912)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