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琼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600315.SH)前任董事、总经理王茁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昨日见分晓。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处得到关于上述案件的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称支持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申请的请求,并要求上海家化支付解除前者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裁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本会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从2014年5月12日起)请求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2355.17元。

  上海家化于今年5月13日下午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决定解除王茁的总经理职务。6月12日,上海家化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王茁的董事职位的议案。

  上海家化给出的罢免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后的6月6日,王茁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正式受理,他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后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赔偿。

  在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王茁称,“上海家化解除其总经理职务以及与其的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并列举了4条理由。

  理由包括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均不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而是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职责;被指存在的“内控缺陷”并不是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发生的,该些问题均系历史遗留问题;其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完全尽到了对上海家化忠实、勤勉的义务;上海家化单方解除与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同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等。

  据王茁介绍,2012年12月18日开始担任上海家化总经理一职,并于2013年11月19日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得到的《裁决书》称,《公司法》上经理的解聘条件并不当然成为《劳动合同法》范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解聘经理的职务,解除的是该劳动者和原职务之间的关系,而非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与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确认。

  对于上海家化给出的解除王茁劳动关系的理由,《裁决书》认为,王茁作为公司总经理,也是公司内控实施主体之一,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上海家化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内控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列的三项重大缺陷均系申请人负责实施并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而2014年1月,上海家化董事会对王茁进行2013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从考核结果来看,王茁也不存在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情形。

  综上,《裁决书》认为,2014年5月13日上海家化以“总经理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公司形象、名誉、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是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808/014319946745.s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上海家化(600315)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