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兴资源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创兴资源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买入创兴资源且在2014年3月27日仍持有创兴资源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5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7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违规事实
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3%股权、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次交易属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条规定的标准,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该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创兴资源确认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桑日金冠的主要资产崇左稀土的股东权益,但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在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敏感要素的稀土价格较前述天健兴业所作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本次交易而言,稀土价格的上述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出席创兴资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人员为董事陈冠全、周清松、刘正兵、毕凤仙、汪月祥,董事黄福生委托周清松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佟鑫委托毕凤仙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苏新龙、董事会秘书李晓玲参加了会议并对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稀土价格下跌情况知情。
详情请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创兴资源遭罚拉开维权序幕
2.投资者诉创兴资源已获受理
3.创兴资源索赔案陆续开庭律师:投资者胜诉概率大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50923/0948233256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