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医药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2014年10月首批案件开庭;2014年11月,首批案件再次开庭;目前一审暂未判决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4年4月,首批案件立案材料提交至法院

    2.2014年5月,首批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将于6月26日开庭审理(开庭传票

    3.2014年6月,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庭延期

    4.2014年7月,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南京中院驳回(民事裁定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5.2014年9月,被告管辖权异议上诉被江苏省高院驳回,案件将于10月开庭审理(开庭传票

    6.2014年10月,首批案件开庭,庭审顺利,未当庭宣判

    7.2014年11月,收到传票,案件将于11月7日再次开庭(开庭传票

    8.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9.第一批投资者已经获得索赔


征集条件

  1.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600713)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

  2.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600713)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汇中“对账期间”应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2年5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4年3月20日,南京医药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医药公司因未及时披露“优先增资、收购股权“事项被处罚,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
   2011年10月17日,南京医药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放弃全资子公司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的议案,10月18日,南京医药与陕西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和合”)签订《关于盐都医药的增资协议》。
2011年12月4日,南京医药与江苏红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科技”)签订《关于南药国际的增资协议》。12月6-7日,南京医药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的议案。
  盐都医药2010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的74.5%,南药国际2010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比例为44.1%,南京医药放弃盐都医药和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并分别与陕西和合以及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导致南京医药失去了对上述两个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了重要影响,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南京医药未披露放弃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的议案以及与陕西和合签订增资协议的事项,未及时披露放弃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的议案以及与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事项,于2012年3月7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
  2011年12月29日,南京医药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南药国际签署《关于盐城恒健86.825%股权的委托收购协议》的议案,同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南药国际收购陕西和合所持有的盐城恒健86.825%股权,收购价款由南京医药承担,南药国际不因委托协议收取任何费用,并约定南京医药作为盐城恒健的实际股东及控制人,全部享有盐城恒健相对应的权力及权益。
   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86.825%股权,是南京医药的一项资产购买行为,盐城恒健2010年度86.825%股权相关的净利润为6061495.13元,占南京医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4.67%,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五)项规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南京医药对这一事项没有及时披露,于2012年3月7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南京医药隐瞒3笔股权交易被罚股民欲集体诉讼 

   2.股权转让信披不及时南京医药再陷违规质疑

   3.南京医药信披违规遭股民集体诉讼6月26日开庭

   4.南京医药股民起诉案开庭牵出子公司股权腾挪悬疑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