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华鑫股份原股东上海仪电集团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目前状态: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投资者索赔金额得到近100%的全面支持;后续批次的起诉正在进行中


历史进展

     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地法律行动,以下为截止于目前的案件进展:

     1.2013年11月,首批案件完成立案(受理案件通知书

     2.2014年1月,首批案件开庭(开庭传票

     3.2014年1月8日,案件开庭

     4.第一批案件和解,股民将获得全赔。后续批次正在进行

     5.2014年2月,第二批股民起诉获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将于4月9日开庭(传票

     6.2014年3月,第三批股民起诉获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将于5月27日开庭(传票

     7.2014年4月,第二批案件开庭

     8.2014年5月,第三批案件开庭

     9.2014年6月,第四批股民起诉或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将于8月21日开庭(传票

    10.2014年8月,首批案件胜诉(民事判决书

    11.2014年9月,被告不服此前判决,提起上诉

    12.未完待续,维权持续进行中,我们一直在努力

 

征集条件

   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600621,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有关维权流程和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对账期间”应为: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08年6月2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0年12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违规事实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处罚,具体事实如下: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

   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详情可参见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1.华鑫股份原大股东涉嫌虚假陈述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2.上海金陵更名露玄机大股东涉虚假陈述或遭股民索赔 

    3.华鑫股份原大股东涉虚假陈述被告上法庭 

    4.华鑫股份原大股东涉嫌虚假陈述案昨日开庭

    5. 股民诉仪电集团虚假陈述获赔20万

    6.华鑫股份原大股东涉虚假陈述案和解

    7.股民诉华鑫股份火速结案处罚到获赔仅用时4个月 

    8.股民索赔仪电控股再开庭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