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大荒(600598)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2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22日买入北大荒且在2013年4月22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9月30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事实
一、基本情况
北大荒股份是一家从事粮食作物的生产、精深加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8月,北大荒股份出资设立了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鑫亚)。2010年8月,北大荒股份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的股权转让
给黑龙江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但实际工作中,北大荒鑫亚仍直接归北大荒股份管理。2013年3月,北大荒米业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股权以0元转让给北大荒股份。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报告中,北大荒股份一直将北大荒鑫亚披露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详情请参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