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T国创(600145)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ST国创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8日买入*ST国创且在2014年3月18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3年3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5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事实

   2012 年 5 月 4 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 TPI 公司资产(美国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相关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 年 6 月 20 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 10 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 10 亿元,国创能源为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 年 2 月 22 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2012 年 4 月 1 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 2012 年年报中列示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 2012 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 1,194,199.38 元,其中资产增加 966,556.76 元,负债减少 227,642.62 元。 
   2014 年 4 月 30 日,国创能源对 2012 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 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 1,652,229.15 元(2013 年 3 月 12 日国创能源披露 2012 年年报的净利润为 2,846,428.53 元),调整后 2012 年公司虚增利润 1,194,199.38 元,占当期(2012 年度)净利润的 72.28%。 

详情请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38家上市公司今年收罚单股民向*ST国创索赔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