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300225)索赔一审胜诉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高管公开承诺增持却未兑现,同样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上海金融法院已就金力泰(300225)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作出增持承诺的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该案原告方获一审胜诉,案号为(2026)沪74民初161号。
承诺增持却未准备资金,为何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结论:法院认定该增持承诺构成具有重大性的证券虚假陈述,核心原因不在于"没增持",而在于"发布时就没有能力执行"。
生效示范案件查明,袁某、罗某在无资金准备、无实质性资金筹措安排的情况下发布增持承诺,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构成严重误导。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具有重大性。
判决进一步指出,二人未经必要准备,贸然作出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增持股份公开承诺,且未作任何风险提示,还屡次传递虚假、误导性信息。这一认定把"失信"与"虚假陈述"区分开来:关键看承诺作出时是否具备履行基础。
被告的四点抗辩,为何未被采纳
结论:被告围绕"不构成虚假陈述、无过错、非重大信息、无因果关系"提出的抗辩,均未改变法院的责任认定。
被告抗辩称,公开增持承诺不构成虚假陈述,未履行承诺存在客观原因,且该承诺不属于重大信息、未对股票量价产生影响,与原告投资决定及损失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
法院的处理路径是援引生效示范案件的共通事实认定,而非在本案中重新论证。这意味着一人一案地重复争辩同一承诺的性质,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谁赔、谁不赔:本案责任主体的划分
结论:作出承诺的高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金力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金力泰并非案涉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某、罗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案件受理费及损失计算费用亦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判决同时明确,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损失不属于可获赔偿范围。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只有上市公司被处罚才能索赔吗? 答:不是。本案被告为作出增持承诺的自然人,金力泰本身未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说明责任主体可以是实施虚假陈述的高管个人。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法院推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至揭露日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其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区间之外通常不符合条件。
问:系统风险造成的亏损能赔吗? 答:不能。本案明确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损失不属于可获赔偿范围,实际核损时会作相应扣除。
问:自己核对需要准备什么? 答:可先调取完整股票交易对账单,标注首次买入日、揭露日前后持仓变动,再对照本案实施日、揭露日判断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区间内,交易数据是损失核定的基础。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金力泰(300225)索赔一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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