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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索赔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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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按测算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日海智能负担。这一结果说明:连续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曝光后股价连续多日跌停的公司,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通常能被法院认定,投资者索赔具备可诉基础。

四年年报虚假记载,问题出在四类会计核算

本案虚假陈述的核心事实,是日海智能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多项财务核算错误。据公司2024年1月4日公告披露的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规情形集中在四类:商誉减值、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IDC项目核算、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

这四类核算导致公司连续四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部分年度利润虚增、部分年度利润虚减。需要提醒的是,虚减利润同样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判断索赔资格时,不能只盯着「虚增」二字。

没有主观故意、占比不高,这些抗辩为什么没被采纳

日海智能的抗辩集中在三点,但均未改变判决结果。第一,公司主张财务虚假记载系复杂会计核算问题所致,已主动完成会计差错更正,无虚假陈述主观故意;第二,主张相关财务数据偏差占比低、未对股价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具备重大性;第三,主张投资者损失源于市场系统性风险、个股经营风险及自身交易习惯,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

法院的核心理由是: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且公司未申请复议或诉讼,侵权行为依法成立;案涉年报财务数据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披露事项,2018年虚增利润占比极高,且虚假陈述具有持续性,曝光后股价连续多日跌停,足以认定重大性。

因果关系方面,法院确认投资者在法定期间内交易股票产生的损失,与公司2018至2020年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量市场恐慌、个股风险等非系统性因素,酌情扣除50%相关损失影响。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投资者如何对号入座:三个日期决定能不能索赔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资格判断,本质是核对三个时间点。第一是实施日,即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第二是揭露日,即虚假陈述被公开曝光的日期;第三是基准日,即损失计算的截止时点。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了上述日期及基准价。

具体到操作层面,投资者可先调取自己的历史成交记录,确认买入时点是否落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再确认是否存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的损失。仅凭「买过这只股票」并不足以主张赔偿,交易时点与索赔区间的匹配才是关键。

另需注意,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再接受新的委托。这提示其他案件的投资者:索赔权利有期限,拖延可能导致权利无法行使。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公司没有主观故意,是不是就不用赔了? 答:不是。本案中公司以「无虚假陈述主观故意」抗辩,但法院认定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且公司未申请复议或诉讼,侵权行为依法成立,抗辩未获支持。

问:财务数据偏差占比低,会影响索赔吗? 答:可能影响重大性认定。本案法院认为2018年虚增利润占比极高、虚假陈述具有持续性,且曝光后股价连续多日跌停,据此认定具备重大性。

问:为什么判决只赔测算损失的50%? 答:法院在确认因果关系的同时,考量了市场恐慌、个股风险等非系统性因素,酌情扣除50%相关损失影响,因此按测算金额的50%确定赔偿。

问:现在还能参与日海智能的索赔吗? 答: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再接受新的委托。其他案件投资者应以自身案件的时效状态为准,及时核对。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日海智能(002313)索赔一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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