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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子公司财务数据失真,投资者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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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财务数据失真,同样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依法主张赔偿。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虚假陈述发生或公开披露的日期)至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示的日期)之间,二是该失真是否具有重大性。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子公司出问题,为什么告的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对证券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以"造假在子公司、自己不知情"免责。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主体,无论是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还是并购重组完成后,均应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践中常见的抗辩有两类:一是主张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自己被动虚假陈述;二是主张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方式隐蔽,自己无主观过错。依据公开司法文件,这两类主张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难以得到支持。

从纠纷类型看,此类案件主要分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因对并购中的控股子公司失控等原因,未将子公司的财务数据纳入年度财务合并报表,也未确认持有子公司股份产生的投资损益;二是并购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完成业绩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或者标的公司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后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不是所有差错都能索赔,重大性是分水岭

财务信息虚假记载只有具备重大性,上市公司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重大性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虚假记载的原因、对公司业绩和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是否对证券投资决策及交易价格产生实质影响等因素。

第一,可参考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重大会计差错的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公开案例中,某电力设备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16%,法院认定多计利润金额较大,从监管角度看已达到应当行政处罚的重大标准,从市场角度看股票在更正日后亦出现显著的价量变化,符合重大性判断标准。

第二,若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决策不构成实质影响,应认定不具有重大性。例如年报中未记载的营业外支出与未记载的营业外收入金额完全相等,同步调整后对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及现金流量均不产生影响,则不产生诱多或诱空效果。

第三,上市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作为认定不具有重大性的重要依据。

已如实说明子公司未并表的,投资者难获赔

上市公司自无法取得并表子公司财务报告开始就真实披露事情进展的,投资者对年报信息披露没有合理信赖利益。公开案例中,某生物工程行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披露了控股子公司暂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事项,以及年报因此被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结果,法院认为不存在因信息不对称扰乱投资决策的情形,对于投资者因非理性投资而导致的损失,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则的反面同样成立:未按规定披露、以两地会计期间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存在差异为由主张无法提前披露子公司财务数据的,不能当然免责。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仍要回到是否如实、及时、完整披露这一判断标准上。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子公司造假导致上市公司年报失真,揭露日怎么确定? 答:法院重点考察揭露时间的首次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以及揭露效果的警示性,并不强调揭露内容的"镜像性"。实践中,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被立案调查等信息的公开日,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索赔区间通常限定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部分。

问:没有行政处罚就不能起诉吗? 答:并非如此。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问:下一步该准备什么材料? 答:先调取对账单,逐笔核对买入日期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再保存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信息的公开日期截图,作为揭露日的初步依据。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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