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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和基准价怎么算?虚假陈述损失计算公式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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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投资者能拿到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而损失金额的核心是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它离不开两个关键概念:基准日和基准价。简单说,基准日划定损失计算的截止日期,基准价则是截止日之前一段时间的平均股价,二者共同决定你持有至基准日仍未卖出的股票按什么价格算亏损。

基准日:划定损失计算截止日期的三种确定方式

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限定赔偿范围而确定的损失计算截止日期)的确定,直接决定未卖出股票按哪个价格结算,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在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如果换手速度过快或过慢,法律设置了兜底日期: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也就是说,基准日最晚不超过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的第30个交易日。

基准价与基准日配套确定: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即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这一价格由系统按日收盘价自动计算,投资者无需自行测算。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卖出两个公式与复权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因虚假陈述导致的买入价与卖出价或基准价之间的差价损失)按卖出时点和持有状态分两种公式计算,规定在法释〔202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种:原告在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

第二种针对基准日前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举例说明:假设你在实施日后以均价10元买入1万股,揭露日后基准日前以6元卖出4000股,则已卖出部分损失为(10-6)×4000=16000元;剩余6000股未卖出,基准价为5元,则未卖出部分损失为(10-5)×6000=30000元,两项合计46000元。

计算时还需注意两点:第一,已经除权的证券(因分红送股导致股价下调的股票),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这是法释〔2022〕2号第二十九条的强制要求,目的是还原真实成本;第二,可索赔损失不仅包括投资差额损失,还包括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五条)。此外,多个证券账户的交易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第三十条)。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公式算出的只是初步损失,被告可以举证损失部分或全部由证券市场风险、他人操纵市场等其他因素导致,从而请求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第三十一条)。最终赔偿金额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能索赔吗? 答:不能。依据法释〔2022〕2号第十二条,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投资者无权索赔。只有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的股票才在索赔范围内。

问:基准日之后才卖出股票,损失怎么算? 答:按基准价计算。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无论日后实际卖出价格高低,一律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损失,不再考虑基准日后的实际成交价。

问:股票除权除息了,买入均价怎么调整? 答:应当复权计算。法释〔2022〕2号第二十九条明确,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以还原真实投资成本,避免因分红送股导致损失被低估或高估。

问:佣金和印花税也能索赔吗? 答:能。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但仅限投资差额损失对应部分的交易税费,超出部分不在赔偿范围内。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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