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广州首家科创板企业”方邦股份客户迷雾:第五大客户与子公司“同一工厂”,关键人夏新月既是客户实控人又是子公司监事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2026年8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调查报道:方邦股份(688020)2025年第五大客户深圳市赫裕技术有限公司与其间接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惟实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用同一厂房与联系电话,深圳赫裕实控人夏新月同时为惟实电子持股30%的股东兼监事,近5年从惟实电子累计分得股利2100万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地走访调查后,就关联关系认定与信息披露口径问题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据方邦股份2025年年报,深圳赫裕为当年第五大客户,向其采购1749.77万元产品,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4.89%。每经记者实地走访发现,深圳赫裕工厂地址与惟实电子同处东莞市桥头镇奥宇工业园D栋,两家公司牌匾同挂一厂,官网公布的工商注册电话亦一致。工商资料显示,深圳赫裕法定代表人夏新月持股90%,自2022年6月起同时持有惟实电子30%股权并担任监事,而“夏新月”一名还曾以“员工”身份出现在方邦股份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应收款名单中。业绩方面,惟实电子2021年至2025年连年盈利,近5年累计向少数股东夏新月分派股利2100万元,同期方邦股份归母净利润则连年亏损。方邦股份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深圳赫裕与惟实电子注册地址不同,工厂为何相同“这个我们不清楚”,深圳赫裕单纯只是公司客户,与公司董监高没有其他关系。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向记者解释称,从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来看,仅担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监事的自然人,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界定关联法人时,明确将范围限定为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在其中。因此,如果这位客户实控人没有在上市公司层面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也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那么这家客户在规则层面通常不被认定为当然的关联方。
不过,王智斌同时表示,监管规则在关联方认定上保留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兜底条款。当客户与上市公司子公司共用生产场所、关键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时,即便形式上不落入关联方的明确列举范围,也可能因经营混同、利益倾斜等实质因素被监管机构关注。
王智斌则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下属主体的定性描述,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有明确标准,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文字表述。子公司与参股公司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拥有控制权。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能够控制其经营和财务决策的主体,必须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而参股公司则是上市公司仅具有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控制权的主体,不纳入合并报表,通常采用权益法核算。二者在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要求上存在实质性差异,属于并列而非包含关系。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26-08-28):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