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300244)收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 董秘陶钧同收警示函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迪安诊断(300244)2026年10月16日公告,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陶钧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陶钧被出具警示函,两项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两份决定书同日送达,事由指向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据公告披露,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迪安诊断存在未及时办理披露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据此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送达的另一份决定书指向董事会秘书陶钧。公告显示,陶钧作为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样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两份决定书均要求相关方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载明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还原疏漏环节:上传环节出错,3份述职报告已补披
公告对违规成因作出说明: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因信息披露公告上传环节工作疏漏,未及时披露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公司已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补充披露《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共3份)。
公司表示,因上述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将严肃核查和深刻反思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整改完善相关流程及操作细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近三年监管记录与近期披露动态
- 2026年5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事由为董事被立案调查。
-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2026年9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上述2026年5月董事被立案事项与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所涉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披露问题,在时间上前后衔接,但二者性质不同:前者为立案调查程序,后者为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披露程序疏漏,本次两份决定书均属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这次公司收到的是什么性质的文书? 答:是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被责令改正,董事会秘书被出具警示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不属于行政处罚。
问:违规的具体事由是什么? 答:公司未及时办理披露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公告称系信息披露公告上传环节工作疏漏所致,涉及3份述职报告,已于2026年10月16日补充披露。
问:公司此前还有哪些监管记录? 答:2026年5月公司董事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12月公司曾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本次为近三年内第三项监管记录。
问:这件事对公司经营有影响吗? 答:公告称截至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基于公司公告及监管文书整理,仅供投资者了解该主体监管动态参考。
必读公告
- 监管措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关注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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