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塑控股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华塑控股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3日间有买入华塑控股且在2013年1月3日仍持有华塑控股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3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事实

   (一)华塑控股在 2010 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与鑫睿融签署的《合作协议》 
    2010 年 12 月 27 日,华塑控股与成都鑫睿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睿融”)签署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协议》。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合作协议》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合作协议》。 
    2、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 
    2010 年 12 月 30 日,鑫睿融与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塑建材”)签署关于应收账款处理的《保证合同》抵偿给鑫睿融所有,鑫睿融对华塑控股的债权只为 200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保证合同》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1 年 4 月 19 日,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废止上述《保证合同》。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向招商港湾转款 1,000 万元的事项 
    2010 年 12 月 31 日,华塑控股向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港湾”)划款 1,000 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交易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交易。 
    (二)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华塑控股在《2010 年年度报告》中将与鑫睿融的土地合作事项披露为与德瑞合作开发。 
    2、华塑控股在《2010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废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华塑控股未披露转款 1,000 万元至招商港湾,造成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 
    4、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华塑控股对北京鲁宏、上海熙诚应收账款的计提坏账准备计算错误,少计提坏账准备 4,016,217.63元,造成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 
    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李建生,董事刘永华、贾立兴,董事、副总经理陈志,独立董事王友亭、柴磊、韩复龄,财务总监戴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华塑控股在 2011 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债务抵偿协议》 
    2011 年 12 月 28 日,华塑控股、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南充华塑建材”)签署关于土地开发赔偿的《债务抵偿协议》。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债务抵偿协议》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债务抵偿协议》。 
    2、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转让济南鲁宏金属表面精饰有限公司(简称“鲁宏精饰”)股权 
    2011 年 8 月 28 日,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安装)、山东华塑建材分别将其持有的鲁宏精饰 96.67%、3.33%股权转让给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大正东智”,)转让价格 620 万元。 
    2011 年 9 月 8 日,山东华塑安装将持有的鲁宏精饰 1,350 万元股权以 55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正东智。2011 年 9 月 8 日,山东华塑建材将持有的鲁宏精饰150 万元股权以 6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建东。 
    上述股权转让造成华塑控股亏损 320.63 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 
    (四)华塑控股《2011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华塑控股《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 
    2、华塑控股《2011 年年度报告》按照已被补充协议废止的《保证合同》披露债务重组。 
    2011 年 4 月 19 日,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废止 201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保证合同》。 
    华塑控股 2012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披露根据《保证合同》进行债务重组;华塑建材拥有上海熙诚置业有限公司的 1,775 万元权益,山东华塑建材拥有北京鲁宏塑料门窗有限公司的545.63 万元权益分别作价 921.51 万元、417.61 万元抵偿鑫睿融对华塑控股的债权。 
    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李建生,董事刘永华、贾立兴,董事、副总经理陈志,独立董事王友亭、柴磊、韩复龄,财务总监戴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华塑控股在 2012 年间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担保事项 
    2012 年 8 月 23 日,成都瑞合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瑞合信)与山东华塑建材签署《年度委托采购合同》,山东华塑建材委托瑞合信采购 PVC,华塑控股为此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