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000509)索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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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与鑫睿融签署的《合作协议》
2010 年 12 月 27 日,华塑控股与成都鑫睿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睿融”)签署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协议》。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合作协议》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合作协议》。
2、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
2010 年 12 月 30 日,鑫睿融与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塑建材”)签署关于应收账款处理的《保证合同》抵偿给鑫睿融所有,鑫睿融对华塑控股的债权只为 200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保证合同》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1 年 4 月 19 日,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废止上述《保证合同》。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向招商港湾转款 1,000 万元的事项
2010 年 12 月 31 日,华塑控股向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港湾”)划款 1,000 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交易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交易。
(二)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华塑控股在《2010 年年度报告》中将与鑫睿融的土地合作事项披露为与德瑞合作开发。
2、华塑控股在《2010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废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华塑控股未披露转款 1,000 万元至招商港湾,造成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
4、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华塑控股对北京鲁宏、上海熙诚应收账款的计提坏账准备计算错误,少计提坏账准备 4,016,217.63元,造成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
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李建生,董事刘永华、贾立兴,董事、副总经理陈志,独立董事王友亭、柴磊、韩复龄,财务总监戴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华塑控股在 2011 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债务抵偿协议》
2011 年 12 月 28 日,华塑控股、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南充华塑建材”)签署关于土地开发赔偿的《债务抵偿协议》。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债务抵偿协议》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债务抵偿协议》。
2、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转让济南鲁宏金属表面精饰有限公司(简称“鲁宏精饰”)股权
2011 年 8 月 28 日,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安装)、山东华塑建材分别将其持有的鲁宏精饰 96.67%、3.33%股权转让给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大正东智”,)转让价格 620 万元。
2011 年 9 月 8 日,山东华塑安装将持有的鲁宏精饰 1,350 万元股权以 55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正东智。2011 年 9 月 8 日,山东华塑建材将持有的鲁宏精饰150 万元股权以 6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建东。
上述股权转让造成华塑控股亏损 320.63 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
(四)华塑控股《2011 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华塑控股《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
2、华塑控股《2011 年年度报告》按照已被补充协议废止的《保证合同》披露债务重组。
2011 年 4 月 19 日,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废止 201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保证合同》。
华塑控股 2012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披露根据《保证合同》进行债务重组;华塑建材拥有上海熙诚置业有限公司的 1,775 万元权益,山东华塑建材拥有北京鲁宏塑料门窗有限公司的545.63 万元权益分别作价 921.51 万元、417.61 万元抵偿鑫睿融对华塑控股的债权。
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李建生,董事刘永华、贾立兴,董事、副总经理陈志,独立董事王友亭、柴磊、韩复龄,财务总监戴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华塑控股在 2012 年间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担保事项
2012 年 8 月 23 日,成都瑞合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瑞合信)与山东华塑建材签署《年度委托采购合同》,山东华塑建材委托瑞合信采购 PVC,华塑控股为此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 年 1 月 4 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华塑控股《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