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值退市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持上市公司质量、清除"垃圾股",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疏漏。

首先,根据面值退市相关规则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面值,即被退市,但是股价低迷并不意味着该上市公司必定是不具备投资价值的垃圾股。现行的面值退市规则没有过多考虑影响股价的多种因素,比如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对股价的影响,偶发事件对股价的短期影响等等。仅以面值判定“垃圾股”,存在“误杀”的可能性。

其次,面值退市制度的申辩规则不清晰,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在面值退市制度下,上市公司有权申请听证,这意味着理论上上市公司尚有申辩以暂缓退市的机会。但在实际中,符合何种条件可以暂缓或免除退市风险,目前并不明确,这也导致市场对于听证结果缺乏合理预期。建议监管部门明确暂缓或免除面值退市风险的具体条件,以明确市场预期,缓解恐慌情绪。

第三方公开承诺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承诺注销部分股份等特定情形,是否可以作为暂缓或免除退市的硬性条件,均值得进一步探索。

最后,退市赔偿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当然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承担责任,如果投资者投资了经营不善的公司,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然而,公司经营不善的后果是财务类退市,在面值退市情形下,投资者产生的损失与投资决策之间欠缺必要的因果关系。此时,投资者的损失不应完全归咎于自身的投资决策失误,在面值退市情形下,投资者的损失如何弥补,目前欠缺必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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