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违规担保“余波未了”,投资者有望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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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城已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在ST阳光城股票“下线”多日之后,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前期的违规担保事项作出《警示函》。

违规担保“余波未了”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ST阳光城共存在两项违规担保,分别是发生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7月的两次“差额补足担保承诺”。

第一次的被担保人是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 29,462 万元,担保权人为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第二次的被担保人为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 25,000 万元,担保权人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福建监管局的认定,两笔担保均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经梳理发现,2023年4月29日ST阳光城共发布了29份公告,除《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等年报事项外,该日,ST阳光城还披露了审计机构出具的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持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报告以及由此衍生的退市风险等多份公告。

股价方面,自2023年5月5日起连续跌停,并最终在26个交易日之内跌幅超过70%,最终ST阳光城收于0.37元/股。

这只1996年12月即上市交易的证券市场“老兵”,就以这样的方式完成了对市场的“谢幕”。

投资者有望索赔

作为房地产企业,ST阳光城近年业绩不佳、债务缠身。

公开资料显示,ST阳光城对其年度超百亿的亏损,已经按照信披规则进行了预告,就债务而言,该公司也屡次发布《关于公司债务情况的公告》,ST阳光城经营不佳是客观事实。无须讳言,企业经营恶化带来的投资亏损,并不在投资者可索赔的范围内。

然而,一只股票有没有投资价值,取决于现时股价与其经营现状的相对关系。如果由于其经营恶化导致股价下探至具备投资价值的区间,投资者当然可以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相对应的,如果在公开可知的经营恶化的信息之外,ST阳光城有其他未知“大雷”并进而引发公司股价进一步下探的,这部分股价下跌就与已公开的经营信息无关,而仅与这颗“雷”有关。

我们认为,2023年4月29日揭露的高达5亿元的违规担保,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警示”是导致ST阳光城自5月起断崖式下跌的主要因素。

基于目前公开的信息,我们认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阳光城且截至2023年4月28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ST阳光城及未勤勉尽责的相关中介机构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