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重组失败余波未了,部分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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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通联出具了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新通联于2021年11月8日逾期未支付首期余款,于 2021年11月22日逾期未支付第二期余款,公司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2月24日披露终止公告时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重组进展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本次交易所“出手”源于此前的一桩重组案。

2020年9月25日,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此后,该重组案一波三折,新通联分别于2021年1月、4月、7月和9月发布补充公告,披露其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2021年9月1日,新通联披露了各方商定的最终交易条款,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应于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而新通联应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并在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尾款1.5亿元于四十个(40)个工作日内支付。

9月25日新通联发布公告,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据此计算,新通联应在9月2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手支付3亿元,并于11月8日支付3亿元、11月22日支付1.5亿元。

时间到了11月10日,此时,交易股权早已过户,新通联也未发布任何其未依约付款的风险提示,在整个市场看来,该交易案终于“尘埃落定”。

然而,到了2022年2月,黑天鹅不期而至。2022年2月24日,新通联披露关于终止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新通联称其一直与多家银行机构就并购贷款进行沟通与磋商,最终无法就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通过审批,导致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款项。

该公告发布后,市场的反映非常直接,新通联股价开始一路下跌,最低点跌破7元,较该公告发布前的股价下跌接近40%。

我们认为,投资者有权及时了解重组进展,新通联理应在其无法如约付款的第一时间披露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示重组失败的风险,新通联迟至2月24日才首次披露其已无法履约,已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买入新通联且截至2022年2月23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新通联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