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遭警示,这部分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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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鞍重股份出具了警示函。辽宁监管局认为,鞍重股份未及时披露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采矿许可证》的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回溯前情。

2021年8月5日,鞍重股份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根据该公告,鞍重股份将斥资5800万元收购江西同安51%股权,底层主要资产为鼎兴矿业的6处瓷土采矿权,交易的重要条件之一是鼎兴矿业于2021年8月10日前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

该公告发布后,市场给予了非常积极的评价,鞍重股份股价“飙升”。然而,投资者结结实实的坐了一回过山车。至2021年12月8日,在交易所的问询下,鞍重股份首次承认鼎兴矿业并未如期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鞍重股份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又过了一个月之后,鞍重股份发布《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本次交易案正式“告吹”。

我们认为,早在2021年8月10日,鼎兴矿业未如期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已是既成事实,鞍重股份未及时披露、“秘而不宣”的行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且截至2021年12月7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鞍重股份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20年前后,鞍重股份就因另一违规事项遭投资者诉讼,我们代理的案件已获胜诉判决,投资者已实际获赔。

我们曾取得许多类似的成功案例,详情可在我们的网站“股东网”查阅。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