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交易所对皇氏集团下发监管函。

交易所认定,皇氏集团8月17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补充公告》、8月23日发布的《与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关于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8月25日发布的《签署宾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8月26日发布的《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中,皇氏集团将仅占少数股东权益的联营公司披露为“子公司”,前述公告中对投资及回报模式等情况的披露不完整。

此外,皇氏集团将泰安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原因“甩锅”给疫情,该公司对泰安市政府决定暂停项目推进的重要变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方面,8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皇氏集团上涨幅度超过24%,而从8月27日至今,短短几个交易日跌幅已接近30%。投资者是结结实实做了一回过山车。

我们认为,皇氏集团自8月17日起发布的系列公告,未准确陈述联营公司与其之间的关系,未完整披露投资及回报模式,对投资者形成了明确的误导。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之间买入皇氏集团的投资者,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部分投资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我们曾取得许多类似的成功案例,详情可在我们的网站“股东网”查阅。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