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融纠纷“买单”历史问题 强平争议寻求最优解


    本报记者 谭楚丹 周莹 深圳、广州报道

    随着近年来A股市场大幅波动,不少两融投资者折戟沉沙,相应的诉讼和仲裁纷至沓来。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在今年审结的两融纠纷案例,发生背景多为2014-2016年。

    对此,一家上市券商分公司人士6日分析,当年券商发展业务时,重规模不注重风控,埋下风险。“两融客户都是优质客户,同时两融利息很可观,大家为了争资源打价格战,业务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彼时投资者风险意识也不够,拼命加杠杆。双方如今要为当年的激进“买单”。

    今年A股继续下探,不过新的变化正在出现,有券商人士表示,监管层整顿之后券商两融升级,投资者在经历市场风险及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后逐渐变得理性。

    疯狂后一地鸡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开资料中在今年审结的两融纠纷有43单,其中多发生在2015年股市大幅波动背景下。更有早期案例至今仍悬而未决。

    12月6日,深圳一名两融投资者吴先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其与某上市券商的两融仲裁仍在进行中。

    吴先生向记者表示,在其两融纠纷案例中,其认为券商存在多处违约情况,比如2015年未经其同意或申请,擅自调高其授信额度;同时在2014年未经其申请,券商将其融资合同违规展期。

    对此,记者6日采访该券商相关人士,对方表示以最终仲裁结果为准。

    而今年审结的案例也透露出个别券商当年的违规行为。根据一份在5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件争议焦点为《融资融券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背后情形则是两融投资者何某开立两融账户时未达到“交易满半年”开户条件,同时券商也违反了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账户的规定。

    除了券商风控问题以外,上述上市券商分公司人士还表示,业务开展初期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希望把责任“转嫁”给券商。

    据记者查阅,在8月审结的案例中,两融投资者陈某其信用账户某只股票在2015年7月出现连续跌停,跌至平仓线,随后券商强行平仓。据陈某委托代理人表示,实际操作融资融券账户的为陈某母亲,陈某母亲认为券商应按照国家救市政策保持不动,要求解除融资融券合同,同时不承担损失。

    而在今年,A股连续下行,两融投资客损失惨重,纠纷并未减少。以中信证券为例,截至三季度末,公司除了存量两融纠纷外,今年还新增2单,两名客户在年中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且未能补足担保品。中信证券在强制平仓完成后,发现客户仍未还清全部负债,因此提起仲裁。

    新的变化正在出现。一家大型券商两融业务负责人6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自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高以后,客户理性在逐渐增加,券商留痕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加强。“纠纷不会少,但投资者的理论和观点会在投诉阶段就能得到解释和澄清,双方纠纷不会上升到法律程序。”

    强平最优解之困

    强平是很多纠纷的缘起,但在券商人士、律师等圈内人士看来,它也是保护双方利益的最佳选择;然而投资者利益在强平过程中如何得到最大的保护,仍是市场共同探索的话题。

    上述深圳吴先生正遭遇着这样一桩烦心事。事件导火索为2016年底两融账户某只股票连续下跌,随后触发平仓条件。

    因为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只能在复牌之日强制平仓。根据吴先生陈述,券商并未在复牌后及时平仓,而是在其再度停牌,后复牌持续下跌之后才进行强平,致使其损失自有资金约500万。

    券商方面表示,吴先生多次表示希望延缓强制平仓,由其自行进行平仓,因此直至2017年9月底才开始进行平仓处理,并于当年12月底完成强平。截至强平完成,吴先生未偿还融资负债约1000万元。

    因为没有及时平仓,客户损失扩大,亏空高达千万之下,平仓应该由谁来完成,在什么时点完成,则成为这次案件争议的焦点。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星明6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务院2014年颁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强制平仓应是券商的义务。“强制平仓事由出现时,及时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是证券公司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所谓‘按照约定处分’仅是对强制平仓行为的时间、条件、金额、方式等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而非授权性规定。依约定方式处分,并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的平仓义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则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强行平仓是券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券商不会因为未及时平仓而分担损失。但是,如果券商接管了信用账户导致投资者无法自行平仓,而券商又放任股价下跌不平仓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券商承担部分损失,法庭也会酌情支持。”

    上述大型券商两融业务负责人从实务工作角度表达了相反观点,在他看来,前述提及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就是给证券公司在平仓处置时一定的裁量权。“2015年监管层出台融资融券相关规则就有这方面考虑,之所以没有要求券商对客户立即平仓,主要是因为从2015年实践情况来看,立即平仓对客户来说不是保护。”

    与深圳吴先生完全相反的案例也有出现。今年年中有媒体报道,国元证券与一名李先生两融纠纷始于2015年8月,争议焦点在于当李先生盘中账户维保比例低于约定115%时,国元证券进行瞬时平仓行为是否合理。

    如何强平才是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这类争议在不同案例中反复上演。

    寇星明认为,强平规定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操作时是很复杂的。“平与不平,在哪个时点、以什么价格和数量强平,对结果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或偏差,很难确定什么是最优方案、有没有最优方案。在里面其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寇星明坦言,资本市场相关各种民事纠纷领域,个人投资者行权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比如维权成本、维权周期、举证困难、立案困难等等。“证据搜集整理上,很多证据都在机构,搜集整理比较难;技术上计算损失很难,比如什么是最优方案很难确定;立案环节难,有些案件需要以前置行政处罚结果为依据;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上下位法和新旧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等。”

    对于强制平仓的纠纷,王智斌认为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证券公司是否依约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二是强平的价格、股数是否合理,三是对于强平时机的选择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些关键点通常也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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