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间,*ST佳电(000922)发布《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称公司与56名中小股东进行了“一对一”赔付,不经过法院调解而签署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而《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在查阅公告时发现,公司主动赔付的赔偿比例远远低于此前通过法院调解的赔付比例。这意味着,投资者索赔时到底通过怎样的方式,还需仔细斟酌。

赔付比例远低于法院调解

这份《关于中小股东索赔情况的和解公告》显示,为了弥补投资者因公司违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部分经济损失,公司成立了中小股东赔付工作小组,建立与中小股东“一对一”赔付机制。截至公告日,公司已与56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签署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ST佳电的这一赔偿肇始于之前的财务造假行为。根据证监会去年底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ST佳电为达成2011年重组期间做出的业绩承诺,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由于这一违规行为,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ST佳电且2017年4月7日仍未清仓的投资者有资格索赔。

根据公告,经公司核算,上述56名股东的损失额合计16493519.68元,考虑到系统风险、其他风险等因素,公司与56名股东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公司自双方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共计6247642.13元。根据上述数据,公司向投资者赔付的比例为37.88%。然而,公司这一主动赔付比例,远低于此前的法院调解比例。

公司此前于今年7月9日晚间曾发布《关于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投资者通过法院调解的信息。19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12661.59元,之后在哈尔滨中院的主持下,公司与上述19名原告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根据该公告,公司向上述19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483909.42元。以此计算,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程序进行赔付的比例为67.06%。

公司主动赔付的比例为37.88%,通过法院调解赔付的比例为67.06%。很明显,公司主动赔付的比例远远低于法院调解。

损失计算还有伏笔

除了主动赔付比例远低于法院调解比例以外,公司这份主动赔付公告中还有一段文字值得琢磨。

对于投资者损失额的基数,公司公告中是这样说的:公司核实了上述56名索赔股东的身份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交割单等信息,经公司核算上述56名股东的损失额合计16493519.68元。也就是说,这1649.35万元损失额并不是来自于投资者的主张,而是来自于公司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的损失并不直接与自身账户中的亏损划等号,而是要经过法定的算法来进行计算。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法院采信的计算方式也会有不同,而不同计算方式算出的数字也不一样。公司只说自己核算出多少损失金额,却并未披露其使用了哪一种算法。此前投资者通过法院和解获赔时,是在投资者自己主张的损失金额上赔付了67.06%;而公司在主动赔付时,是在自己认定的数额上赔付了37.88%。

鉴于目前的情况,投资者究竟是选择直接和公司和解获赔,还是向法院起诉后等待法院调解,仍值得投资者慎重考虑。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ST佳电且2017年4月7日仍未清仓的投资者,仍可进行索赔。

“赔付比例低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实际上,打折前的金额如何核算,佳电方面并未披露。不同的计算方法完全可以得出差距巨大的计算结果,投资者不应对此掉以轻心。

目前,投资者诉佳电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正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密集开庭,我们对司法程序的最终结果保持乐观。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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