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本市场投保亟需专项法规护航 监管层将以赔偿救济作为突破点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生 李秋姗 北京报道

    今年以来,诸如退市、新三板挂牌私募被强制摘牌以及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新的市场环境下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尽管在监管层数项工作中,投保工作已经成为了重中之重,但从制度框架来看,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现任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证监会副主席的刘新华9月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便指出:“监管层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整合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资源,适时制定专项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

    尽快制定高阶法规

    梳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法规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不难发现,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

    “投资者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整、不系统,协作性也不够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结合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结合期货法的起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适时制定专项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刘新华表示。

    一些市场观点认为目前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上不健全导致了目前的法律的状况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不相适应。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指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是资本市场的最为基本的要素,但目前涉及中介机构的行政法规早已颁布,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法规已制定多年,已较为成熟,恰恰涉及投资者的行政法规却毫无制定的迹象。”

    另外,原有制度规定的效力和层级不高也制约了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仅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和层级上均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必然成为审判的依据。”一位金诚同达律所的律师9月26日告诉记者。

    综上所述,种种诉求之下,资本市场亟需专门针对投资者保护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快出台。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除了针对投资者保护应加快制定更高阶,更统一的法规外,徐明还建议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专门性规定。

    他讲道:“即应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介机构监管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三个条例三位一体,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彼此衔接、由粗致细、由原则到操作,梯度发展,在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形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以赔偿救济为切入点

    制定高阶专门的法规固然迫切,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也在积极推进当中。记者获悉,当下监管层将在制度上紧紧围绕着投资者保护,探索建立起以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为重点的新制度,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赔偿救济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切入口。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超过1亿的开户投资者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过99%,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持股市值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是否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直接关系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现阶段投资者在证券领域想要获得民事赔偿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我们经常会遇到投资者感慨索赔无门,有些时候是由于该部分投资者确实不具备索赔资格,有些时候则是制度建设滞后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9月26日在论坛上也指出:“从多方的调研和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公众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的渠道仍然有限,司法赔偿还不能覆盖资本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相对于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障还有很多的改进和完善空间。”

    另一方面,证监会的数据显示,投资者提起诉讼赔偿的意识十分淡薄。

    记者从证监会获取的数据显示,2003年-2015年,证监会共查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400余起,同期查处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700余起,理论上对这些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并不如市场想像的多。

    因此,下一阶段由监管层推动解决诉讼难,难诉讼将是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核心部分。

    首先要解决的是诉讼难的问题,最高法认为应该从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解决人民法院的专业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路径。

关键字 : 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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