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ST民生冷(原民生冷链,835479.OC)新三板挂牌项目推荐尽调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华西证券(002926.SZ)近日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经营报 · 2018-09-30 · 文/庄会

  因在ST民生冷(原民生冷链,835479.OC)新三板挂牌项目推荐尽调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华西证券(002926.SZ)近日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于2016年2月1日登陆新三板挂牌交易,然而挂牌后仅半年,ST民生冷及实际控制人便涉多起借款合同等纠纷,且类似的诉讼一直延续至今。根据ST民生冷相关公告,目前其所涉大部分案件,ST民生冷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公司目前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并可能被终止挂牌。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与ST民生冷或实控人相关多个借款协议发生在挂牌之前,不过华西证券在尽调过程中却未能发现并关注,因此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未勤勉尽责

  根据《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四川证监局认为,华西证券在ST民生冷新三板挂牌项目推荐尽调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其中,ST民生冷尽调底稿中收录的ST民生冷工商登记资料,存在复印专用章未能体现复印资料总页数、复印资料也不能体现页码首尾衔接状况。经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华西证券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未实际参与工商查询工作,也未通过现场访谈等其他方式核实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导致未能发现并关注ST民生冷实际控制人王兰个人对其他自然人负债1400万元和王兰、赵杰夫妇将所持股权出质的事实。

  同时,华西证券在宜宾雪贝冷冻食品有限公司(ST民生冷原关联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对股权受让方走访了解,未能核实并及时发现宜宾雪贝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于斌和ST民生冷董事兼财务总监李蜀萍的母子关系。

  另外,在华西证券的尽调底稿中,关于2015年9月股票发行认购股东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也有缺失。

  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关于“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的规定。

  华西证券表示,针对四川证监局此次出具警示函,公司诚恳接受, 并已着手通过有效措施切实改进,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持续提升投行项目质量。另外,公司将坚定地维护投资者利益,督促ST民生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责任。

是否应承担责任?

  未能勤勉尽责埋下的风险,在挂牌半年后开始逐渐显现。

  2016年9月5日,华西证券发布《关于ST民生冷的风险性提示公告》,公告中披露实控人股权曾被司法冻结,且涉及多项诉讼以及实控人等还存在股权质押情况,且累计质押股数占公司总股本48.87%。华西证券在公告中表示,如上述质押借款到期后,出现借款不能偿还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王兰等合计3000万股股权向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多位自然人做了股权质押,本均应于2017年到期,但截至2018年9月27日,均未解除质押。

  自2016年9月后,ST民生冷近百条与诉讼相关的公告一直延续至今年。根据相关公告,多项借款用于ST民生冷的生产经营和设备升级,ST民生冷应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主办券商华西证券在公开网站查询到的执行案件信息,ST民生冷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的金额累计重大,公司的主要资产处于抵押、法院查封状态,债权人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将对公司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经营处于停滞状态。

  ST民生冷最新一条公告发布于2018年6月29日,华西证券发布公告提示ST民生冷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公告中指出,“ST民生冷因未能在2018年4月27日之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已于2018年5月2日起被暂停转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5.1第(三)项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如ST民生冷在2018年6月29日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ST民生冷的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截至2018年9月27日,ST民生冷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若ST民生冷最终被终止挂牌,除质押权人和债权人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还有挂牌后进入的中小股东。2016年2月1日,ST民生冷刚刚挂牌时,股东户数共计38户,至2017年中报,增加至74户。

  若最终造成中小股东损失,作为主办券商的华西证券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宋一欣认为,可以追责主办券商的未尽职,股东也可以向主办券商提起诉讼,但需要有证监会的处罚。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如中介机构仅仅是收到相关警示函,很难够得上《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追偿中介机构的责任法律依据估计不足。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根据《证券法》173条的规定,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虚假陈述时,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是中介机构一旦未勤勉尽责均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如果中介机构并未因此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会认为违规情节并不严重,达不到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程度,因此,如果中介机构被处以警示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投资者就很难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不过,有新三板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华西证券大概率会受到监管处罚。

  此外,上述实控人等质押的股权质押起始日在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即挂牌之后,华西证券首次做出风险提示之前。若质押权人最后也存在损失,是否也可以向华西证券追偿?

  刘华浩认为,质押权人追究华西证券的责任估计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王智斌表示,质押权人既不是受《证券法》保护的投资者也不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合同的相对人。所以说是没有办法向华西证券就基于《证券法》追究相关的中介责任,也没办法基于《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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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生冷链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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