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 宁波中百因违规担保摊上5亿债务 管理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需立法破解
不久前,宁波中百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告知书,称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这一处罚涉及的事由则要追溯到几年前的一起对外担保,而当时的董事长已经登上了失信名单
《投资者报》记者 金见欢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自从徐翔出事以后,泽熙系掌控的宁波中百(600857.SH)又因前董事长违规担保而凭空增加了5亿元的债务。
近期,广东广州仲裁委员会判决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宁波中百要偿还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欠中建四局的债务。
宁波中百与天津九策有何关系?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发现,宁波中百原董事长龚东升也是天津九策科技产业园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龚在任期间,未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便为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提供担保。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智斌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上市公司增加债务,让中小股东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偿还债务,值得思考。目前投资者在股票投资上的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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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巨债只因违规担保
2017年12月末,宁波中百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历时1年半的调查终于有了结果:宁波中百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高管龚东升和胡慷给予警告罚款并分别对其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在年报上签字的23名董监高均处以3万~5万元的罚款。
2016年4月20日,宁波中百发布《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称,收到中建四局和中建四局委托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该函件中称,“2013年4月16日,宁波中百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截止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中建四局委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天津九策提供了委托贷款人民币 5 亿元,专项用于偿还天津九策欠付的部分前期工程款。根据《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的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 2013年4月16日)12个月内清偿剩余全部前期工程款债权余额与违约金。因天津九策未能依照《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的约定,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
2017年9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庭裁决,宁波中百承担5.3亿元的债务。据宁波中百披露材料显示,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36亿元,2017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44亿元,该裁决涉及的金额将不会导致公司净资产变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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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东升运作路径
了解宁波中百的人对龚东升并不陌生,其主要资产可以称做是九策系。2009年6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对工大首创大股东八达集团实行国企改制,天津九策投资当时以3.8亿元的价格,通过摘牌方式受让八达集团70%的股权,当时名字还叫工大首创的宁波中百是八达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龚东升也因此成为工大首创实际控制人。
此后龚在2010年转让八达集团70%股权给其他公司,时隔1年后又接回工大首创控股地位。
但龚东升作为八达集团的大股东,与八达集团关系并不友好。八达集团在2011年年末曾向监管部门发函,对龚东升勤勉尽责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提出严重质疑。2011年10月,因龚东升旗下天津九策投资在2010年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披违规等问题,被宁波证监局责令整改。
由此可见,历史上龚东升已经做出过一些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举动。
2016年4月,担保一事被公布以后,有媒体统计,以龚东升为被告的民事判决、裁定已多达四十余起。其掌控的天津九策投资涉及各类诉讼十余起,累计涉及资金高达10余亿元,其中不乏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在多起诉讼中,身为被告的龚东升及天津九策投资等并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排除龚东升目前已经处于“失联”状态。
记者翻看天津九策集团官网,但官网显示一切正常,记者查询相关注册信息,也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2014年3月,西藏泽添通过司法途径获宁波中百15.69%股权,龚东升也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西藏泽添与资本市场上大名鼎鼎的泽熙系为“兄弟企业”,实控人为徐翔父亲徐柏良。没想到4年前龚东升埋的雷,让大名鼎鼎的泽熙系中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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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应保护股东利益
据公开信息,龚东升违规担保之事出现后,宁波中百报警,但警方未予以立案,仲裁也要求宁波中百还款,宁波中百似乎除了承担责任替天津九策还钱,并没有别的出路。
王智斌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一般而言,从外部来说,有法人签字有单位公章,宁波中百就要履行担保义务。从内部讲,公司可以启动追责程序,对原董事长进行追责。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可以要监事会起诉股东,如果监事会不执行,可以要求董事会执行,如果董事会也不执行,可以自行起诉。”
据王智斌律师分析,此类事件最高法院曾有内部谈话,明确表示上市公司这类公众公司因有非常多的公众股东,无法直接控制公司,只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等层层代理制,因此会出现很多的管理层操作空间,这类公司出现类似宁波中百的情况时,在审议案件时要看内部有无严格的审批程序控制,如果没有相关审议,而是管理层违规操作,则类似担保不予支持。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以此作为判断依据。因此也希望此事出现后,推动加快司法进程。
记者就此事致电宁波中百,向其了解担保还款事情的进展,但截至发稿,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王智斌认为,像龚东升这种此前多次被质疑的人,却能长期占据董事长之位,并且还能违规用印,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说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何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当给股东利益造成的伤害,是目前司法需要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