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两次递交招股说明书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泰化工”)即将叩响通往资本市场的大门,9月22日证监会核发了集泰化工的IPO批文,其拟于深交所公开发行30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3.51亿元用于集泰化工中性硅酮密封胶及水性涂料产业化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过,就在此当口,大众证券报“蔡方工作室”记者接到投资者投诉爆料称,集泰化工两版招股书存在销售收入互相“打架”的现象,同时还质疑公司三重要经销商和集泰化工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关联关系。

  大客户销售收入数据“打架”

  根据爆料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找到了集泰化工于2015年12月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下称“旧版招股书”)和近期在2017年5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下称“新版招股书”)进行对比。在新版招股书中发行人披露的“集装箱制造”类业务在2014年向中集集团(000039,股吧)销售金额为6719.07万元,占同年销售总额的比重为12.54%,为该业务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而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是:旧版招股书中发行人在2014年向中集集团销售金额仅为5247.19万元,占同年销售总额的比重为10.13%,两者之间的数据差异竟高达近1292万元(详见表1)。

  与此同时,这两版招股书披露的“集装箱制造”的另外4大销售客户,在2014年的销售金额却是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发行人向另外4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在两版招股书中的核算口径是一致的,这更加让人难以解释,为何中集集团这一家客户会在新旧两版招股书中该栏数据存在如此巨大差异。

  更诡异的是,集泰化工在2014年度营业收入以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等相关财务科目披露上,新旧两版说明书又保持了完全一致,皆为49351.13万元(详见表2),这让人不禁纳闷发行人向中集集团这一客户销售收入近1300万元的数据差异,如何又被神奇的给“抹平”了?

  主要经销商被疑“潜在关联方”

  集泰化工在新版招股书中披露的 “发行人销售模式”主要以直销和经销两种方式为主,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六位的经销商分别为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方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亿顺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旭安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安而泰建材有限公司(详见表3)。

  而投诉人质疑公司排名第一、三、四位的经销商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亿顺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集泰化工存在密切关系,疑为“潜在关联方”。而记者在集泰化工新旧两版招股书 “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关联方和关联关系”部分均未查到上述三家公司。

  不过据搜狐财经2017年1月18日的题为《刘毅:创新经营模式占领福建市场》报道中称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隶属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为福建省外墙保驾护航的专业建筑胶销售公司。而天津亿顺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58同城招聘信息的介绍如下,天津亿顺佳建材有限公司是广州集泰化工有限公司在天津开设的分公司,2005年在天津成立,主要负责天津市场的销售工作。

  大众证券报记者以求职者的身份致电上述两家公司求证时,天津亿顺佳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承认其是集泰化工的子公司,但是表示其为集泰化工的专营销售公司,只营销集泰化工的产品。而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回复称:“我们是集泰化工的下属公司,是集泰化工设于福建的专营销售公司,广州集泰化工是我们的总部。”。

  除此以外,主要经销商中的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人称:“查阅其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刘艳萍,自2010年11月23日成立以来,多次变更注册地址,2010年11月30日,公司注册地址由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朝阳分场三队8号变更为湖北省京山县绿林镇万福路厂河街道,但2012年7月4日,公司再次把注册地址由湖北省京山县绿林镇万福路厂河街道变更回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朝阳分场三队8号,而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董事长邹榛夫先生老家为湖北省京山县杨集镇人,紧挨着绿林镇。这不禁让人质疑,一个开在南宁的公司,为何注册地多次变更皆在湖北且与董事长家乡如此靠近?”

  更蹊巧的是记者在查阅天眼查网站时,发现南宁亿留泰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公司地址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0号翠竹苑1号楼1单元302号”,让人不解的是一则在赶集网发布的已过期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招聘信息显示该分公司的地址居然也是 “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0号翠竹苑1号楼1单元302号”,而招聘联系人为刘小姐。

  大众证券报记者就大客户销售数据打架以及三主要经销商被疑“潜在关联方”问题致函集泰化工,不过,遗憾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保代人士分析称:“关于发行人集装箱第一大客户在新旧版招股书中的销售收入的数据不一,在三种情形下可能发生:一是统计错误,这个需要发行人向证监会做一个修订说明;一种是两版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不一致,那么发行人应该就这种情况进行补充解释说明;而第三种情况就是人为对数据进行了修改,一旦涉及这种情况那么就涉嫌虚假陈述。另外关于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的质疑,从网上的报道和公开资料来看,这些蛛丝马迹的确容易让人产生质疑。”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也表示:“两版招股书发行人关于集装箱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前后数据差异,发行人需要就此问题再进行补充披露解释原因,差异究竟是会计政策发生变更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另外,关于发行人是否与其主要的经销商存在潜在关联关系,如果网上有公开的报道指示这种 ‘嫌疑’,那么发行人也应该就此问题进行补充披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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