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折算率突调为零 投资者损失该谁买单?
近一两年来,A股市场中有关融资融券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大多数的纠纷是关于强行平仓的。不过,融资担保品折算率的突然调整也同样会引发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近日,投资者张某与某券商之间因融资融券折算率调整产生的纠纷就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折算率突变引发纠纷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投资者张先生与券商的纠纷主要发生在2015年7月份,其作为担保品持有的股票摩登大道(002656 公告, 行情, 点评, 财报, 圈子)在某券商的融资折算率突然从50%下调到0%,这一变化彻底打乱了张先生的操作步骤。张先生认为,该券商的这一做法导致其产生数十万元亏损。在反复争执无果之后,张先生与券商对簿公堂。
在张先生看来,折算率事关他的切身利益,没有让被告一方随意自主的道理。即便根据沪深证交所于2016年12月2日增补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新规定:“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他所持有的摩登大道也不属于折算率应该为0的范畴。
不过,券商方面则认为,对于折算率的调整,他们有足够的权限。该券商在答辩状中称,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折算率是由证券公司决定的,只要符合证交所的规定即可。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只要不高于深交所规定的折算率上限,券商也可以自行决定。而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也约定了券商可以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折算率。券商调整折算率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完全合理合法。
对于券商的这一解释,张先生并不满意。他认为,券商和他签的合同有3万多字,提及折算率可以调整的字数很少,而且绝对没有说折算率可以调整为0。“按照我的理解,券商即便要调折算率也该有个限度,哪怕调到20%也好,我还能周转。券商直接调到零,让我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张先生这样表示。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应加强融资融券顶层设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现有证券法规对折算率调整的主体、方式、幅度和合理性等诸方面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发生了很多纠纷。根据最新的规则,证券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划定的折算率范围内确定某个证券的具体折算率,新规则也赋予了证券公司动态调整折算率的权限,但是,“动态调整”并不等于证券公司可以任意、随时调整某个证券的折算率,调整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和理由,并需提前、有效地通知已签约的全部融资融券客户。在这个案件中,证券公司只是强调自己具有调整权限,但并未说明调整的依据和合理性,“营业场所贴公告”的方式显然也不是通知客户的有效方式,证券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过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证券公司已在融资融券合同中非常强势地排除了合理调整、有效通知等义务,是尊重意思自治的合同约定,还是客观地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勤勉尽责,将是对司法尺度的考验。”王智斌律师这样说。
需要提醒投资者们的是,除了折算率调整外,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还需要额外注意一些细节。比如,应明确证券公司未依照约定通知补缴保证金时的违约责任、证券公司提前平仓的违约责任、大幅超过应平仓数量时的违约责任、过低平仓价的定义以及以过低价格平仓时的违约责任,等等。投资者们如在融资融券问题上与券商发生纠纷,可以通过jzqsp2016@126.com的邮箱与《金证券》“易索赔”频道联系,我们将免费提供咨询和帮助。目前来看,因融资融券纠纷产生的诉讼案件并不少,也有部分投资者通过司法程序挽回了部分损失。
“在实践中,单个投资者面对证券公司统一的融资融券合同时并无太多的谈判空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平等条约的难度很大,更现实的途径是由监管层进行顶层设计,这样才能逐渐改变投资者在融资融券纠纷中的弱势地位。”王智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