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中违法成本远低于非法获利的现象,在*ST大有(600403)身上深刻体现。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ST大有价值23.8亿元采矿权不翼而飞,但截至目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的索赔额仅为101万元。

仅被索赔101万元
  “首批6位投资者诉*ST大有虚假陈述案,已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索赔额合计为101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金证券》记者。这是截止到目前,*ST大有违法案件唯一可能需要向投资者做出的补偿,而这与公司的违法情节极不相称。
  根据证监会此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大有(当时叫大有能源)在非公开发行中有重大隐瞒。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2012年5月28日,义煤集团、义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和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工作需要时,将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但大有能源在2012 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带来的风险。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按照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要求,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木里集团签署了将涉案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大有能源也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资料显示,相关采矿权价值23.8亿元。但投资者向*ST大有的总索赔额仅为101万元,即便投资者全额获赔,两者之间依然差异巨大。“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大有能源23.8亿采矿权不翼而飞,这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虚假陈述,受其虚假陈述误导的投资者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大有能源提起索赔诉讼。具体而言,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9月9日期间买入大有能源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王智斌律师说。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且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违法成本低成普遍现象
  2013年时,前任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发表文章称,我国资本市场中社会法治意识薄弱,监管执法受到干扰,违法成本低,问责不及时。四年时间过去了,尽管监管层的监管力度较之前有很大的增加,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并未出现很大变化。类似*ST大有的案例,在资本市场中并不少见。
  以*ST锐电为例,该公司被查明在2011年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24.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78亿元。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且在2013年3月6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在一二审中均获胜。但是,全国的投资者索赔额加在一起也不高。公告中已经披露的赔偿额度,仅为39.3万元。
  又比如说宝利国际。根据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利国际存在五项违法事实,包括公司未及时披露俄罗斯、白俄罗斯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投资者目前也已经有获赔,但目前为止的投资者获赔额度仅为21万元。
  “现在资本市场违法的成本比较低,一般来说就是罚款。比如说虚假发行最高罚款才60万元。”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此前表示,应该同步修刑法,加重对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刑罚,用严刑峻法保障投融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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