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300399)虚假陈述案二审在即
金证券记者 陶炜
4月6日,京天利(28.980, -0.01, -0.03%)(300399)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二审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证据交换。在此前的一审过程中,京天利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败诉,要求公司赔偿投资者2093.22万元。京天利不服该判决选择上诉,在二审中新提供了十六份证据,着重强调对投资者的赔偿应扣除由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公司方提出十六份新证据
由于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报春的关联关系,并在后期收购上海誉好股权的时候未履行关联交易流程,证监会此前给予京天利警告处分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董事长钱永耀警告并处罚60万元,那些在2014年10月9日-2015年6月22日之间买入且在2015年6月22日依然持有京天利的投资者,由此获得了向京天利索赔的权利。
根据京天利的年报,由于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在投资者索赔诉讼中败诉,公司已经计提了2093.22万元的预计负债。对于这一败诉,京天利表示不服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了十六份新证据。
据参与本案的律师对《金证券》记者介绍,公司方在二审中主要有两点较大的变化:第一,公司认为该案的揭露日理应为2015年5月18日;第二,公司认为应当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为了说明系统性风险带来的影响,京天利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而由于专业机构出具报告需要时间,京天利申请延期提交专家报告。
新证据被指逾期提交
不过,京天利提出的十六份新证据被投资者方的律师指责已经逾期。按照规定,京天利所有的证据均需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法院可以不采纳。“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将京天利新增证据纳入考察范围,我们认为法院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对京天利训诫并罚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京天利所主张的揭露日、系统风险等抗辩理由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北京一中院当时认定,京天利的虚假陈述属于重大事件,“已对投资者购买京天利股票的意愿产生了影响,同时亦对京天利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了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那些在2014年10月9日-2015年6月22日之间买入且在2015年6月22日依然持有京天利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025-84686587、846865778的电话进行免费咨询,符合条件的股民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即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京天利的新证据,我们认为这些证据也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新证据主要关乎系统风险以及揭露日的认定两方面,一审判决对该两个问题已有详尽论述,一审中在此问题上也多次交锋,京天利想要通过新证据、司法鉴定或者专家证言推翻既有认定,难度很大,我们对于二审维持原判充满信心。”王智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