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王智斌律师在峰会论坛中的发言整理而成




如何看待险资举牌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产业资本遭遇其他资本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其中险资将是产业资本遭遇的最主要对手。虽然证监会刘士余主席曾非正式地将险资定性为“妖精”,但是,无论产业资本是否欢迎,险资举牌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举牌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

        实际上,包括险资举牌在内的敌意收购,并不是洪水猛兽,敌意收购的存在也有其积极意义。有些上市公司在完成IPO融资后,在没有发生新的融资需求之前,企业管理层对于公司股价的表现并不会特别关注。如果公司股价表现长期低于其企业价值,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其他资本的觊觎。如果上市公司不想遭遇门口的“野蛮人”,它就必须使其股价能够正确地反映公司价值,所以,险资举牌的存在,可以激励上市公司更加重视其股价表现,可以激励上市公司更加重视市值管理,从这个角度而言,包括险资举牌在内的敌意收购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

        当然,虽然举牌本身并不违法,但举牌过程中会衍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问题,如资金来源问题,这些衍生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确是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的。




如何应对险资举牌

    反收购的法律方案有很多,总的来说,分为经济手段与“政治”手段两种。经济手段就是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比如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毒丸计划;“政治”手段就是增加收购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难度,比如设置特殊的董事选举制度、董事任职资格等。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施“毒丸计划”或者类似计划的空间并不充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重心放在重新设计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选举制度、董事任职资格等方面,也就是重点考虑“政治”手段;有限责任公司的反收购手段就更多一些,除上述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考虑符合自身实际的毒丸计划、设置股东会的双重表决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