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9月30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61名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601788)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当日对其中8件案件进行了宣判,有6位投资者获得了赔偿,2位投资者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六起案件获赔共计29.61万元。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9月30日判决的这批案件,很快将会迎来“伙伴”,一位维权律师透露,10月23日将会再有一批案子开庭,当天还会判决一批此前已经开庭结束的案子。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案件诉讼时效将于11月16截止,对于刚迎来曙光的投资者来说,一个月的起诉时间显得十分仓促,对此,也有维权律师尝试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海市二中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延长诉讼时效的建议。

  意义重大的“第一次”

  这一次,上海二中院一审对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这些人获赔金额将近30万元。虽然人数不多,金额很小,虽然光大证券在长假归来后立即对这样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是这样的判决出台,无疑对正在起诉路程之上、和正在观望的投资者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甚至有人以“意义非同寻常”来评价这样的一审结果。事实上,这几乎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次有迹可循的内幕交易索赔案件的胜利记载。当然,这样的“胜利”必须打上引号,因为毕竟终审判决没有出炉,但是多为证券维权记者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案件有必胜的决心。

  实际上,本次判决意义非常重大。在本次判决之前,证券市场上因内幕交易而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尚无一例胜诉判决。本次判决开创了内幕交易索赔诉讼的里程碑,解决了多年来内幕交易索赔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哪些交易行为可以被界定为受内幕交易影响、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损失应如何计算等等问题,均在本次判决中进行了界定,从此意义上来看,本次判决填补了法律空白,对于今后投资者基于内幕交易而提起民事索赔具有决定性意义,内幕交易行为人今后必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民事索赔诉讼。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遗憾的是,本次判决未支持2013年8月16日上午11点05分持空单的股指期货投资者的索赔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股指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点05分起瞬间暴涨,但做空的股指期货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然属于市场风险,光大证券无需赔偿。其认为,乌龙指事件显然属于偶发事件,不应纳入市场风险的范畴,法院判决在此问题上的处理,显得过于保守,并且不尽客观。

  一波三折的起诉之路

  2013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3]5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此后,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成份股股票,或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成份股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2013年12月,这些案件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资者包某等人的首批61起案件分别于2014年8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同时,鉴于被处罚人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一案在审理中,该案又与民事赔偿诉讼案存在一定关联,故法院推迟了民事赔偿诉讼案的判决,认为在作出判决前需等待参考杨剑波案件的诉讼结果。

  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关于8月16日光大错单事件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杨剑波败诉,驳回杨剑波提出的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证监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处罚决定的请求,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2015年9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8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诉讼请求,其中,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合计296124元,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即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至下午2点22分,如果投资者对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进行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对于损失的计算,法院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法院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下午1:00,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法院认为,因为现货实行T+1交易制度,因此,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信息公开后的10个交易日均在基准日的合理范围内,因而,法院支持在此范围内原告提出的交易损失主张。

  这些投资者可以进行起诉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光大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事项成立、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的因果关系成立,故光大证券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确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之间曾买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成份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成份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则表示,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基金/期货交易对账单原件原件(从2013年8月16日13时起买卖及至九月,交易时间应打印出买卖的具体分钟)、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维权律师建议延长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一出,当投资者还处在一片欢腾的时候,10月7日,光大证券公告称,将对前述六个被法院判决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提起上诉,让部分投资者又陷入了一阵迷惑。

  “光大证券此次上诉意义不大,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我们认为光大证券此举是为了拖延时间,降低案件的影响度,毕竟该案诉讼时效到11月中旬即将届满。”作为此前已判决投资者胜诉的一例ETF50基金投资者及一位样本股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他已尝试向法院申请延长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

  许峰说,十多年前的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法院即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情况,决定将诉讼时效延长三个月,当时主要考虑到了银广夏案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而目前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适当延长该案的诉讼时效,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更加能够体现社会公平。

  许峰律师认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两点:

  第一,该案属于新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虽然证券法很早就有抽象的内幕交易违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并不知道具体哪种情况可以获赔,缺少预测性,直到9月30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判决,投资者才大概知道具备怎样的条件能够作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不知道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的情况下,也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因内幕交易而受损,诉讼时效匆匆而过,这并不公平。

  第二,该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已就管辖问题做出规定并公之于众,但期间因为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以及审理处于实际的中止状态,包括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本身都在观望行政案件的结果,对于投资者来说,实际大量的诉讼时效处于无用状态,并不能实际行使权利。

  许峰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其认为光大证券案符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已于10月9日通过邮局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法院提交了延长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该律师同时表示,“不管法院是否同意,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都应该尝试一把。”其同时提醒投资者,不要寄望于时效延长,如果目前符合条件的,应该及时提起索赔,据了解,许峰此前已整理了一个长达包含171只股票的可索赔股票清单,其中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海通证券(600837)等上证50和上证180的样本股。

  “除了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到2点22之间买入股指期货以及ETF基金的投资者可以索赔,至少171只股票的投资者也都可以提起索赔,但他们还很少知道自己也是可以提起索赔的,都在让权利睡大觉,我们建议投资者在最后一个月时效内及时索赔。”许峰律师最后称。 


原文地址:http://stock.hexun.com/2015-10-14/179793972.html?from=rss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光大证券(601788)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