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曾全程直击报道光大乌龙指民事赔偿案首批案件的一审宣判,8名投资者当中的6名获得共计296124元赔偿。不过,此后的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601788)因不服一审判决,发布公告称公司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时隔不足一个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下午2:00,再次开庭,在中山北路571号C103法庭宣判此前已经审理结束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第二批23起同类案件。下午开庭共计31起案件,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均不同意调解,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下午3:00,上中院对第二批23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法院支持了18名投资共计66余万元的赔偿。

  直击庭审现场

  无独有偶,今日的庭审现场又被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目睹了一次迟到。上次是被告光大证券两位代理律师因路上塞车而迟到15分钟,导致庭审延迟15分钟才开始。今天则是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王智斌迟到10分钟。幸好,原告其他代理律师全部到齐,此次开庭审理仍如期进行。

  据记者了解到,此批23起一审案件中,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

  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代理的案件中有一个案件是申请了撤诉。王智斌向记者分析称,“主要是因为在9月30日首批宣判时,2个在8月16日上午做空的股指期货案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后败诉。所以,有相似情况的投资者就会有一种中国老百姓(603883)比较朴实的想法——‘胳膊拧不过大腿’,撤诉还可以将诉讼费拿回,总比败诉而归好。”

  王智斌称,我们十分愿意为此类投资者继续诉讼下去,不过也会尊重投资者自己进行权衡后的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光大证券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三点辩护事实,“第一,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21世纪网于当天11:32发布《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报道不能视为内幕信息已经具备公开性,根据《证券法》76条规定,只要内幕消息已经在交易前公开,行为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第二,光大证券于当天上午11:40左右召开高管会议进行商讨,当时并不知晓究竟是什么原因,也不知道是错单交易,12:30后会议仍在进行中,并不了解事情全部真相,无法立即信息披露。第三,投资者的损失与光大证券的操作的因果关系事实上需要从严把握,毕竟股市有风险,投资也需要承担必要责任。”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强调,光大证券在事发当天并没有刻意隐瞒,首先有媒体的相关报道作证,相关信息已经属于公开信息了,此外还有监管层到光大证券现场进行指导。

  不过,原告方代理律师许峰表示,这个时候光大证券律师的任务一定程度上是为该公司做后续的形象维护了。

  案件审理中仍存质疑

  经过梳理,此次判决的18个案件在种类上并没有超过9月30日首批判决的种类范围,仍为股指期货投资者、ETF基金对应的样本股投资者,至于沪深300样本股中与上证50、上证180样本股重合部分,目前还未进行判决。

  有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此案件结合此前9月30日宣判内容,当中有两点仍有异议。第一,关于索赔范围,特别是8月16日当天上午11:05前空仓的股指期货投资者,他们也理应受到赔偿。第二,关于计算方式上,法院提出的方式里是不考虑投资者历史仓位,这相当于减轻了光大证券的赔偿责任和金额。

  “我粗略估算了一下,光大证券会因此种计算方式少赔偿近30%左右。”王智斌表示。

  原告方代理律师林蓉就类比今年的股灾,对该案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在现场发现,在原告律师提出对计算方式的异议时,被告律师不断摇头,并伸出双手表示否认和不满。原告代理律师团队满脸的倦容,也使得今天的被告方变向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

  “今天即便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任何的表述,都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其实就是把庭审程序走完。”相关律师表示。

  一小时庭审后,下午3:00,第二中院对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余万元的赔偿款。其中,最高获赔金额为134640元,为一位浙江的投资者,而18个获赔案件中最少获赔3480元。

  接受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原告代理律师赛杰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均表示,根据9月30日第一批审判结束后光大证券随后就提起上诉的经验,判断此次庭审后,光大证券应该还会继续上诉高院。11月16日案件诉讼时间正式届满,光大证券会通过不断上诉来拖延审判结果,因为一旦审判生效,将使得仍在观望的投资者迅速进行诉讼。

  据了解,日前,原告代理律师之一许峰律师团队于10月20日,再次代理60位投资者向法院提交了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材料,总标的约为750万元。

  案件梳理及判决依据

  2013年8月16日11:05,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00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下午2:22,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此后,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此外,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至于案件最关键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上海二中院表示,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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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光大证券(601788)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