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三点,光大证券“乌龙指案”第二批18起民事索赔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光大证券向投资者赔付共计66万余元;另有5名投资者撤诉。

  这次宣判案件的首次开庭时间实为2014年8月5日,因案情复杂,一直到今年9月30日,法院才对其中8起案件先行宣判。截至今日,去年开庭的61起案件中,仍有30起案件等待法院宣判。此外,仍有不少投资者正陆续在11月中旬诉讼时效期满之前向法院递交索赔材料。

  光大乌龙指发生于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输入错误加程序紊乱,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光大证券做了股指期货等回补交易,最终风险敞口为1.94亿元,股指期货当日浮盈8000多万元。光大的上述交易行为随后被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

  根据法院判决,当日下午开盘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对外发布公告期间,投资者购买与光大对冲行为相关的股指期货合约、ETF基金及其对应个股而产生的损失可获赔偿。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从类型上看,今日判决的18起案件类型仍与9月30日相同,原告方均为股指期货投资者以及ETF基金对应的样本股投资者。原告方律师之一许峰对财新记者表示,各界更加关注的沪深300样本股中,与上证50、上证180样本股重合之外的部分,以及采取程序化交易造成损失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法院仍未进行判决。

  迟迟未进行宣判的原因在于争议仍比较大。就沪深300成分股的个股投资者是否可以获赔,原告律师之一王智斌对财新记者表示,此次的案件并非典型的仅对个股产生影响的内幕交易案件;“乌龙指”实际对整个市场都有影响。因此不应该再固守仅是交易标的的对手盘才能获赔。而光大证券方律师在辩护中曾提到,ETF与个股的走势虽然有相似性,但并非直接关联,因此从因果关系认定上,是否需要对个股进行赔偿仍需要考量。

  此外,就高频交易是否受内幕信息公布的影响,被告律师认为高频交易是依赖程序做交易判断,而不是依赖于外部信息;即使程序再智能也无法捕捉传媒中的文本信息,因此高频交易和内幕交易没有因果关系。但王智斌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发生后隐瞒了对股价有影响的市场信息,程序化的交易实则是在虚假的价格上进行的。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针对9月30日已判决的案件,原告2位投资者与被告方光大证券均已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方上诉争议之一是法院判定的赔偿方式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而被告方上诉,则是基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申辩。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根据证监会当年11月1日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当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当时也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另外,上海市二中院特别指出,对冲交易负责人杨剑波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已经败诉、证监会亦对当日中午否认“乌龙指”传闻的董秘梅键作出处罚决定等等,都可以说明光大证券当日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针对外界所关注的因果关系认定,上海市二中院表示,光大证券公司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光大证券没有在错单交易后“立即”发布公告,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因此,光大证券需为没有及时发布信息负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案件,光大乌龙指事件还引发了行政官司。2013年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宣布此案为内幕交易,多名责任人包括光大证券原总经理徐浩明、乌龙指发生部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被处罚金和终身市场禁入。杨建波对此状告证监会,但二审败诉。

  此外,今年7月,曾有投资者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光大证券的同时,将上交所及中金所一并告上法庭,直指后者未尽到监督义务,一中院尚未对此案宣判。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51024/011524.htm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光大证券(601788)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