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佛山照明(000541)索赔专题 

  备受市场广泛关注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纠纷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1号法庭开庭。对簿双方的律师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激辩,焦点主要在四个方面:大盘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佛山照明股价下跌是否与系统性风险有直接关系?佛山照明的信息披露问题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佛山照明关联交易实施日期如何确定?原告主体、提供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庭审结束时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审判长限定佛山照明于1周内将和解提案提交给法院。原告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双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焦点一:股价下跌是否因系统性风险

  在庭审辩论中,被告律师认为,由于经济大环境,美国次贷危机,央行提高准备金率、大小非解禁等一系列因素造成大盘存在系统性风险,锂电、LED行业不景气,毛利润率下降等公司基本面的因素都促使了佛山照明股价的下跌,而不是信息披露的问题造成的。

  原告律师则认为,大盘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次贷危机发源地欧美股市均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而A股大盘在此阶段只是正常波动,下降了约4%,而佛山照明却下跌了超过40%,走势并不与大盘相符,是佛山照明虚假陈述造成的。

  被告律师称,佛山照明股价走势与申万电子行业指数走势相符。不过,原告律师称,2010年7月15日-2013年1月16日,申万电子指数下跌约7.56%,而佛山照明股价下跌了46.37%。原告律师还称,2010年到2012年,佛山照明的净资产收益率是递增的,并不存在基本面不好的情况。

  焦点二:信息披露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被告律师陈述表示,佛山照明对于关联交易的隐瞒,因金额未达到重大事件的标准,主观上也未对财务数据或事件进行篡改,性质上只构成“未披露的非重大事件”。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构成虚假陈述,那也只需对揭露日之后的投资差额即损失负责,而不应对揭露日之前的投资差额负责。一个信披上的瑕疵,不构成虚假陈述,并且只有重大事件才能导致股价的涨跌,投资者抓住一个信批上的小瑕疵向企业索赔,是不合理甚至不厚道的。

  对此,原告律师吴立骏反驳称:“如果说对方律师陈述的‘隐瞒关联交易,不构成虚假陈述,不会对股价造成影响’的观点亦是佛山照明的观点,那强烈建议佛山照明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关联交易为利益输送埋下隐患,是证监会治理的重点,这是直接导致佛山照明股价下跌的原因。王智斌向南

  都记者表示,佛山照明关联交易已经是证监会确定的,如果对方不服,为何当时不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三:原告提供资料是否合规?

  被告代理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疑称,投资人身份证明多为复印件,尤其是交易资料均为证券机构提供,而券商机构没有出具这些资料作为法律证据的资格,只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出具。

  对此,吴立骏律师认为中登公司出具资料的价格为每张50元,如果全部投资者都去打印,费用高达几万到几十万。被告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有为难投资者的嫌疑。王智斌律师认为,证券机构提供交易资料是常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持股验证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因此提供的资料并无合法性问题,被告律师并没举出证明材料有问题的反证。

  焦点四:实施日期如何确定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处罚意见书,本案的实施日是2010年7月15日,王智斌表示,因为佛山照明隐瞒关联交易,造成股价虚高,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存在潜在损失。被告律师则认为实施日为2011年11月8日,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关联交易,佛山照明都发布了临时公告,只是遗漏或未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

  此外,双方律师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存在争议。被告律师认为,首先,佣金按千分之三计算并不合理,因为每一个机构的佣金都不一样,需要分开计算;其次,利息的计算也不合理,原告方按照第1笔买入到全部卖出的总投资差额作为基准计算,这对被告不公平,应该分笔计算。

  法庭激辩结束后,双方律师都向审判长表达了和解的意愿,鉴于被告方未准备和解方案,审判长限令佛山照明方面在一周内将和解提案提交给法庭,若逾期未提交,则视为其自动放弃和解。

  采写:南都记者王涛实习生张淳玫

  索赔金额6200万

 

  此次遭遇众多投资者的索赔,源于佛山照明几年前的信披违规。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给佛山照明下发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举出,自2010年以来,佛山照明隐瞒与佛山施诺奇加州电气有限公司等多达1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并且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超过披露标准的情况下未经董事会审议、未予以及时公告并给予了处罚。

  据佛山照明2013年报显示,共收到3批起诉案。第1批涉及515人,第2批672人,第三批116人,总人数共达1303人。

  第一批诉讼案共有515名投资者委托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出庭,索赔金额约6200万元,代表被告佛山照明出庭的则是来自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9名律师。

  在本月7日的证据交换中,被告(佛山照明)律师共提交20份证据,主要意在证明2010年至2012年是熊市,投资者损失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原告律师也提交8组证据,其中关于系统性风险问题,针对性举出3组证据,证明从实施日至基准日近两年半时间内,深成指仅仅微跌了4.48%,属于正常波动,不存在系统风险,而同期佛山照明股票则跌幅达46.37%,远超大盘跌幅。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710/0720196616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