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余以墨

  2014年6月18日,零七股份(000007)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公司由于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有关高管被处以警告、罚款,公司董事长辞职。然而,和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当天股价一度跌停的惨状比起来,这样的处罚结果和投资者的损失相比起来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对此,多为证券维权律师提出维权索赔呼吁。

  两项信披问题被处罚

  2011年12月28日,零七股份发布《关联交易公告》称,其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广新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根据该公告,香港广新主要业务为开发其全资子公司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陆矿业有限公司在该国的海滨砂矿,包括已经开发投产的175公里矿区和约850公里的新矿区。

  证监会的调查显示,零七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关于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零七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将天气和运输等非主要因素作为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缓慢的原因,没有如实披露大陆矿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即2012年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以及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没有投产,是造成钛矿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此外,根据零七股份的公告,按照《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的约定,2012年2月6日,广众投资向香港广新支付了5000万元预付款。因与香港广新国资股东对钛矿包销合同存在矛盾分歧,零七股份董事长练卫飞在2012年2月7日通过香港广新董事会作出决议退回广众投资5000万元预付款。同日,按照练卫飞的指示,广众投资与亿巨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指定香港广新将5000万元预付款退付给亿巨公司。同日,香港广新将5000万元预付款退付给亿巨公司在香港的账户。零七股份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根据零七股份公告,证监会对前述违法行为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一)对零七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二)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刘滔(原董事,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信披问题误导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零七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所认定,根据《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股民可向深圳中院起诉零七股份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表示,零七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已对投资者形成了事实上的误导。2013年5月28日,零七股份部分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的当天,股票下跌幅度达7.64%,盘中曾一度跌停,这足以证明零七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对市场的重大影响,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与零七股份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依法可以就其损失向零七股份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分析,如果《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正常履行,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明显是重大利好,这也是众多股民愿意投资买入股票的重要原因,但公司却没有依法披露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矿区停产、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等重大利空信息,此前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披露,足以对股民产生严重误导。

  此外,5000万元预付款收回、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等情况没有依法披露,严重侵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2年2月7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零七股份,并在2013年5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损失。而王智斌律师表示,以下两种情况的投资者可索赔:一是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间买入零七股份且在2013年8月9日仍持有零七股份的受损投资者;二是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5月27日间买入零七股份且在2013年5月27日仍持有零七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目前已有十余位股民来电咨询索赔事宜,损失金额几万、十几万元不等,索赔材料正在准备、邮寄途中,如果进展顺利,预计首批将在7月向深圳中院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则表示,股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零七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股民,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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