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财经讯针对光大证券(601788)“乌龙指”风波,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今日对凤凰财经表示,综合目前各方披露出的消息来看,光大证券在本次事件中不构成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违规行为,但涉嫌三个虚假陈述。

  王智斌指出,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在被爆出乌龙指后,光大证券董秘仍对外否认,这一行为代表了光大证券、并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当时市场、股价走势的判断,已构成虚假陈述,根据司法解释第25条和证券法第78条,光大证券已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现有数据,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的234亿自有资金,该数据与光大证券2013年一季报存在冲突地方,市场有理由怀疑其今年一季报财务数据造假”。王智斌认为,如经证监会查实,光大证券发布的季报乃至过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不实,则光大证券构成第二个虚假陈述。

  对于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第三个存在虚假陈述的地方。王智斌认为,8.16事件后,光大证券实际成交72.7亿元,这其中买入的股票有哪些、数量各是多少,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光大证券因本次大额买入,而在多只个股中持股量增至信披临界点(个股的5%),则有义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其持股信息,但光大证券至今未发布相关公告,则涉嫌第三个虚假陈述。

  “如果光大证券因本次大额买入而在个别股票中持股超过30%的,则其亦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对此,光大证券亦应依法发布公告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他进一步强调。

  此外,对于如何解释光大证券为何在本次事件中不涉嫌操作股价、内幕交易违规行为的理由时。

  王智斌表示,根据《证券法》第77条规定,操纵股价的前提是操纵人存在主观故意,不包括过失,根据现有情况看,光大证券似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此,光大证券被认定操纵股价的可能性不大。

  同时,王智斌指出,《证券法》69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根据该条款,内幕信息是指与个股有关的信息。8.16事件中,光大证券掌握相关信息比市场其他投资者要早,但该信息并非与个股有关,因此,光大证券不构成内幕交易。

  “其次,如果查明光大证券在信息公开前,没有在证券市场进行进一步操作,则其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问题(卖出ETF似是在信息公开后,其在期货市场进行了对冲操作,但期货市场并不属于证券市场)。”

  最后,他表示,根据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定,期货市场的内幕信息限于期货市场的信息,不包括证券市场的信息。

  因此,王智斌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光大证券不构成内幕交易,但股指期货的推出打通了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的联系,建议立法部门修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现行规定,以适应股指期货推出后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原文地址:http://news.10jqka.com.cn/20130822/c5469934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