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文峰股份(601010.SH)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定2014 年12月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 11000 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 证监会认为,文峰集团、文峰股份以及徐长江、陆永敏等14人未在2014年12月23日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文峰股份2014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代持股信息,已违反了《证券法》第193条,证监会拟对文峰股份、文峰集团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罚款,并对徐长江、陆永敏等14位自然人处以3万至40万不等的行政罚款。 4月20日,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证监会虽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拟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但在此之外,文峰集团为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秘密“分仓”同样应该成为监管重点。 王智斌称,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而言,分仓的好处就可以使代持的股份逃避监管并减少市场对于控股股东增减持的关注。考虑到徐翔母亲郑素贞为文峰股份第三大股东,文峰集团秘密分仓的行为,极有可能是文峰集团提前知悉徐翔系的操盘计划而作出的提前布局,以方便文峰集团后续通过陆永敏账户配合徐翔系造势或者高位套现。 “如果的确存在这样的安排,那么文峰集团涉嫌的不仅仅是虚假陈述的问题,还有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不应仅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予以调查。” 王智斌如是说。“即便文峰集团、文峰股份仅仅构成虚假陈述,事情也远未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的事实,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文峰股份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其亏损与文峰集团、文峰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文峰集团、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透露,“目前已有近500位文峰股份投资者枕戈待旦,准备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我们将在证监会正式处罚落地后第一时间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原文链接:http://money.163.com/16/0420/18/BL46R6EH00253B0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