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峰股份(601010)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文峰股份(601010)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4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且在201512月20日前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61530610 13661670560)。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背景

   2016年4月18日,公司、文峰集团以及徐长江等 14 名自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29 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查明:2014年 12 月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 11000 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证监会认为:2014 年12 月 23 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未如实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 110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8%的情况。2014 年 12 月24 日陆永敏、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文峰股份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详情请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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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