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宗罪
2013年10月17日晚间,天津磁卡发布公告,称其涉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截止2013年10月18日早10时,该股已大跌近7%。
有记者推论,本次立案调查或与之前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关,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津磁卡存在“三宗罪”,首先,天津磁卡未及时披露公司2012年12月28日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定的土地款补偿《补充协议》(涉及金额19560万元);其次,天津磁卡未将涉及金额500万元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内部审议,也未进行披露;最后,天津磁卡未披露其于2006年7月24日受让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73%股份的事实。
以上“三宗罪”不可谓不严重,每项都已单独构成虚假陈述,因此,预计证监会以天津磁卡虚假陈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极高,而行政处罚也将进一步引发民事赔偿的诉讼潮。
整改公告再涉假
实际上,除了“三宗罪”之外,天津磁卡(600800)涉嫌更严重的虚假陈述。
经我们查证,天津磁卡在2013年9月23日发布的整改公告亦有虚假,在该公告中,该公司提到其在2003年11月27日已公告了与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签订的《协议书》,但经我们反复查证,未发现该份公告,我们确信,天津磁卡所谓的在2003年11月27日已发布公告的陈述是虚假的。
换言之,天津磁卡(600800)2003年11月27日时就应该发布公告披露重大合同,但该信息直到2013年9月23日方才被投资者知悉,该公司隐瞒重大信息常达近10年之久,已涉嫌构成重大虚假陈述;重大合同明明未在2003年11月27日披露,2013年9月23日的整改公告的表述再次欺骗了投资者,天津磁卡发布虚假的整改公告,再次涉及虚假陈述。
我们认为,证监会本次对天津磁卡立案调查,其重点未必是上述“三宗罪”,反而有可能是隐瞒重大合同以及整改公告再涉假的问题。
或引发诉讼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一旦天津磁卡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就可依法索赔。根据之前的分析,并结合《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看,一旦天津磁卡的虚假陈述“罪名”成立,其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03年11月27日,揭露日为2013年9月11日,即,2003年11月27日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买入天津磁卡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具备初步的索赔条件。
由于可索赔周期近10年,我们预计,该公司极有可能因其虚假陈述而遭遇大量投资者的索赔,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诉讼潮或不可避免。
仅今天一天,已经有十余位投资者向我们咨询索赔事宜,初步了解的情况,有些投资者损失非常严重,但具体可以索赔多少金额,还需经过计算确认,与投资者的账面损失并不完全一致。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 律师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