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迪康药业的易主曾一度备受关注。如今,原控股股东迪康集团再翻旧账,以一纸诉状将现控股股东及公司告上了法庭。
迪康药业今日公告称,公司9月18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迪康集团对蓝光集团和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是,原告迪康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蓝光集团赔偿原告损失3亿元;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当年*ST迪康(现迪康药业)的易主曾一度备受资本市场关注,几度波折后,2008年6月,蓝光集团最终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迪康集团的5251万股,顺利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再追溯之前,蓝光集团实际上在一年前就已经锁定了正准备重组的*ST迪康,其于2007年10月5日与迪康集团签订了《关于重组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等两份协议。不过之后,风云突变,迪康集团的债务金额远超事先约定的蓝光集团承债价格,蓝光集团遂直接参与了上述的拍卖。
本次诉讼的触发点正是上述签订的两份协议,迪康集团方面认为,当初协议约定,迪康集团向蓝光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蓝光集团以“承债”的方式支付对价,双方约定蓝光集团在对公司进行重组时“将采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并以注入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总额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但至2013年8月,迪康药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中没有将迪康药业资产置换出来的内容。
基于此,迪康集团方面认为,蓝光集团及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损害了迪康集团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针对上述两份协议的有效性,迪康集团早于2013年9月份就已请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不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迪康集团的诉讼请求,而迪康集团也于2014年7月31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
因此,公司方面似乎并不认可迪康集团的说法,公司指出,上述这两份协议,已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下达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74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解除,双方不再受协议约束,对确认协议效力而言,原告迪康集团已无诉的利益。
不过,公司仍表示,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密切跟踪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920/0230203668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