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振兴生化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最新状态:

   部分投资者的起诉已获胜诉判决(见成功案例),后续批次起诉火热进行中

    

征集条件

   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间有买入振兴生化且在2013年4月23日仍持有振兴生化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3年7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


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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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是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 

   2006年6月20日,振兴电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包括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史跃武在内的所有股东均同意用振兴电业部分固定资产5.34亿元,为山西振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运城市分行2006年6月29日-2009年6月29日所办理授信进行担保,做高额不超过2亿元。三九生化、振兴集团在该决议上盖章,史跃武在该决议上签字。 
   2006年6月20日,振兴电业与中行运城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06年振兴抵字03号)。合同约定:为了保证山西振兴与中行运城市分行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6月29日之间签订的所有授信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履行,振兴电业自愿用其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评估价534025200元作为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中行运城市分行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2亿元。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且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合同显示,振兴电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人为史跃武。 
   2006年6月22日,三九生化向振兴电业发出了“司公函【2006】第01号”,该函件称,关于振兴电业为山西振兴在中行运城分行贷款进行担保一事,因山西振兴系三九生化关联股东,该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鉴于目前振兴集团系三九生化潜在大股东,在三九生化股东大会批准之前不得为山西振兴提供担保。 
   2006年6月29日,山西振兴与中行运城市分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6年运河振借字01号,以下简称200601号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山西振兴向贷款人中行运城市分行借款总额5亿元,借款期限3年(自双方约定的提款日起算),该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由山西振兴、山西振兴集团铝业有限公司、振兴电业共同提供担保,其中振兴电业的担保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显示,山西振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人为史跃武。

   2006年6月29日,河津市工商局出具了《抵押物登记证》(河工商河押字第06014号)。该登记证载明:抵押人振兴电业用机械设备、建筑物(合计5.34亿元)向抵押权人中行运城市分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合同为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抵押担保范围为200601号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及利息等,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2亿元,债务人履行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6月29日。 
   振兴生化2013年4月向宁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称,关于振兴电业《股东会决议》加盖三九生化公章一事,经史跃武反复回忆,应是振兴电业的财务人员把已经加盖振兴集团与史跃武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带到了深圳,由振兴集团当时派驻深圳的工作人员找三九生化的管理人员盖的章,可能是管理人员看到史跃武的签字,误以为董事长已经同意,就盖了三九生化的章;两日后,史跃武在知悉三九生化公章已盖的情况下,经向有关人士咨询后知道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遂于2006年6月22日要求三九生化给振兴电业出具了“司公函【2006】第01号”。 

   史跃武接受调查询问时称,曾就上述振兴电业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咨询过原建民,并出具了“司公函【2006】第01号”明确否决了担保事项,但自己将该函件交给了山西振兴财务后,以为他们就不会再向银行申请授信了,后面也就没再跟进落实;当时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是由于都是给山西振兴贷的款,自己当时身兼多重身份,山西振兴财务人员拿来很多授信合同又都放在一起,就一揽子都签了。 

   中行河津市支行向调查组提供的《关于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为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授信说明》)的附件载明,山西振兴贷款卡信息、振兴电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未显示有2006年6月振兴电业给山西振兴授信提供2亿元担保的信息。该《授信说明》显示,2006年6月19日,山西振兴向中行河津市支行出具了《股东会决议》,该决议称,山西振兴于2006年6月19日召开股东会,同意用山西振兴评估价值为15亿元的资产在中行河津市支行抵押,期限3年,抵押金额5亿元;该决议由山西振兴股东振兴集团、史跃武盖章、签字。 
   对此,该《授信说明》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中行只对山西振兴的抵押物进行录入,不对振兴电业的抵押进行录入,因此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没有反映振兴电业对中行2亿元授信的抵押信息。振兴生化2006年至2012年年报及其审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中,未发现有2006年6月振兴生化以振兴电业资产为山西振兴贷款提供担保情况的记载。 
   经核算,上述担保金额占2005年振兴生化总资产、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9.60%、1881.47%,振兴生化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的年报中公告。 
   2013年4月24日,振兴生化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披露以上贷款担保自查情况。 
   2013年5月6日,振兴生化公告发布了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载明:200601号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形成,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无需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振兴生化目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史跃武、原建民、陈海旺外均为2008以后任职,史跃武以外的谈话人员笔录及未谈话人员说明,均称不清楚振兴电业2006年担保事项具体审批和办理过程。 

   2012年5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投资)诉被告山西振兴、山西振兴集团铝业有限公司、振兴电业、史跃武、振兴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晋商初字第7号)。原告中银投资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请求判令山西振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9937014.63元及全部利息(计至2012年4月30日,利息为255892574.5元),两项合计685829589.13元;同时请求判令振兴电业对山西振兴所欠原告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判令原告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2012年7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人民法院专递(单号:EY418417597CN)向振兴电业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2012年7月11日,振兴电业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银投资就上述贷款担保提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要求振兴电业承担抵押合同约定2亿元担保责任。经查询邮政客服,该邮件签收人为王某宝,签收日期为2012年7月11日。 
   上述振兴电业被诉承担2亿元担保责任的金额占2011年振兴生化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82%、101.27%。以上重大涉诉事项振兴生化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2年年报进行公告。 
2013年4月24日,振兴生化发布《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振兴生化向调查组提供的《关于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称,振兴电业对涉诉讼案件山西振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不成立,并且不会给振兴生化造成任何损失,理由是:(1)振兴电业不是涉诉案件主体。原告中银投资主张的债权是“14份协议”项下债权,而该债权项下的担保是山西振兴2007年运(河)抵字01号、2008年运(河)抵字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均是山西振兴。(2)振兴电业2006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其担保范围内涉及的主债权也不存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应的《抵押物登记证》载明的抵押担保范围是200601号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等费用,而原告中银投资所起诉的主债权是“14份协议”项下的债权。(3)2013年4月11日向银行查询振兴电业贷款卡(编码:1427030000113779)显示没有贷款信息和对外担保信息。(4)法律意见书结论认为在涉诉案件中振兴电业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振兴生化向调查组提供的《关于振兴电业涉及担保一案信息披露的情况说明》、振兴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曹某海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史跃武、史某志、原建民、云生询问笔录,岳云生《履职情况说明》、调查组抽取部分振兴生化信息披露公告审批流程表,对振兴电业涉诉事项的处理与披露作了说明,归纳如下: 

   (1)振兴电业值班人员收到上述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交给了曹某海(曹某海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曹某海即向史某志电话汇报,史某志电话安排曹某海通知史跃武、原建民,并要求三人共同处理诉讼事项:曹某海即向史跃武电话汇报,称收到一个案子,金额比较大;史跃武称知道这是山西振兴在中行的贷款,现在转到中银投资了,他正在和中银投资谈还款的事;曹某海听史跃武说知道这个事情,就说资料比较多不给史跃武详细说了,史跃武即安排曹某海负责处理此事,并告知原建民。 

   (2)当时,史跃武、史某志、原建民、岳云生均不知道振兴电业也在被告之列;振兴电业担保引发的2012年中银投资诉振兴电业事项,是2013年2月至3月知悉的。知悉后公司没有开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但史跃武告知了振兴生化的董事及高管人员。振兴生化开了个内部会议,原建民、曹正民、岳云生参加,史跃武安排原建民处理并收集核实诉讼材料。由于当时需要把事情核实清楚才进行披露,于2013年4月24日公告此笔诉讼确实滞后了,不及时。

   (3)知悉振兴电业被诉后,振兴生化向交易所、山西证监局、宁夏证监局做了紧急汇报,同时聘请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明确振兴电业对山西振兴的担保不成立,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4)振兴生化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原建民分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为原建民批示给证券部后,证券部负责拟稿、校核公告底稿,董事会秘书核稿,最终由常务副总经理原建民签发后进行披露。 

   振兴生化提供《公司以振兴电业资产为山西振兴贷款2亿元担保诉讼进展情况》陈述:2013年7月10日,中银投资与山西振兴、史跃武、振兴集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相关债务的偿还和担保责任由山西振兴、史跃武、振兴集团共同承担。2013年10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表明中银投资与山西振兴、史跃武、振兴集团四方已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以上诉讼。 

详情请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