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亮

  [“创兴资源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滥用了信息披露直通车发布渠道”]

  今年4月底创兴资源(600193.SH)一则“感情丰富”的公告让整个资本市场为之哗然,而在数月之后,创兴资源及其时任高管均以此遭到了监管层的处罚。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获悉,创兴资源因之前滥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用语情绪色彩较浓,被上证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滥用信披渠道

  上证所表示,创兴资源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临2014-012号”公告,该公告滥用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用语情绪色彩较浓,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上证所在事后监管中注意到该公告,于当日开盘前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采取一系列监管行动,要求公司核实情况、提交证据材料、补充披露承诺事项具体内容,并对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近期,在督促落实承诺事项,以及核实查证有关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后,上证所于2014年7月14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处分决定。

  上证所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创兴资源滥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中部分事项不属于信息披露范围。公告中“关于媒体的恶意报道”涉及公司及创始人陈榕生与有关媒体及个人的纠纷,相关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未区分单纯的媒体纠纷与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事项,滥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同时,创兴资源公告相关主张未能提供事实基础,用语不符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公告指称,公司受到媒体恶意报道敲诈,其“结果也直接影响了公司股价的滑坡、暴跌”,但未就相关主张提供事实基础;公告中“小人”、“专业敲诈高手”、“手段非常阴险、狡猾”等表述属非事实描述性语言,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和第2.11条的规定。

  上证所并称,创兴资源涉及股东承诺事项未按格式披露,内容不完整。公告中披露的大股东无偿赠送上市公司资产、增持公司股票及推动公司重组等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未披露承诺的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及制约措施等内容,也未提供大股东作出上述相关承诺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于增持事项,未按照上证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要求披露具体增持计划。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的规定。

  公司及高管均遭罚

  有关责任人的认定中,经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陈冠全,时任董事兼执行总裁顾简兵、黄福生,时任董事周清松,时任独立董事毕凤仙,时任总裁刘正在公告披露前均对文稿予以了确认。其中,毕凤仙在事后向公司补充的书面文件中,没有明确表示其对公告内容的保留意见。因此,陈冠全等6名时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防止有关信息披露违规,对公司的上述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证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证所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陈冠全,时任董事兼执行总裁顾简兵、黄福生,时任董事周清松,时任独立董事毕凤仙,时任总裁刘正,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证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证所相关负责人称,创兴资源出现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是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特殊个案,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滥用了信息披露直通车发布渠道。另外,也与公司治理不规范、独立性不强、信息披露制度不落实有很大关系,对其他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811/015719967388.shtml

完整案件索赔信息请参见:创兴资源(600193)索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