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春莲

  华鑫股份于2013年9月2日收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

  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5.80,-0.16,-2.68%)”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

  此外,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华鑫股份信披违规的处罚结果来看,只对原控股股东有所处罚,没有处罚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太低,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杜绝上市公司和高管的“明知故犯”。

  公告还显示,仪电集团曾为公司控股股东。2011年12月,仪电集团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1.3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2%)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此外,2013年1月,公司名称由“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同年2月,公司证券简称由“上海金陵”变更为“华鑫股份”。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903/030316642410.shtml